施工过程中由于一些意外情况导致暂停施工的,根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其处理原则是()。
A 、视风险责任应由谁承担而确定工期是否给予顺延
B 、工期应予顺延
C 、承包人决定工期是否顺延
D 、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工期是否顺延
【正确答案:A】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7.8.1关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中规定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
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停工以及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利润都应该赔偿给承包人,这也与《民法典》的规定相契合。
工程延期开工,暂停施工和恢复施工主要和施工许可证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对工程延期开工、暂停施工、恢复施工的处理做了详细规定。具体如下:
1、延期开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暂停施工: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暂停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3、恢复施工: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关于工程复工应该注意:一个工程停工后再复工,一般是不能换掉原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这样做的话,业主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但有解除合同法定事由的除外。如换施工和监理单位,那就要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
工程复工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已检查
2、 已进行了安全培训、交底、教育已进行
3、 各类人员已配备
4、 特种人员都人证相符;
5、 垂直运输机械及施工机具已检查完好
6、 脚手架、施工用电及临时已叫专职人员进行了复查都符合规范要求。
扩展资料:
施工索赔产生的根源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索赔的发生是必然的,并且有越来越多的趋势,这是由工程自身的属性所决定的。
1、工程项目有其特殊性。
2、工程项目内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工程项目的技术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法律环境的变化,诸如地质条件变化、材料价格上涨、货币贬值、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等。
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经常发生,使得工程的计划实施过程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这些因素同样会导致工程工期和费用的变化。
3、参与工程建设主体的多元性。
4、工程合同的复杂性及易出错性。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施工索赔
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的赔偿标准进行过界定,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条款》39.3有针对不可抗力费用承担的划分依据,而这个文本是业内比较常用的一个文本,其中有许多内容,基本上是约定俗成的,尤其是通用条款,通常人们在合同签订时不会对这块进行改动。如果你签订的是建设部推荐使用的文本,则在第39.3有如下约定:“发包人承担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主要包括: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施工场地内施工材料及待安装设备的损害以及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等,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停工损失则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双方的人员伤亡由各自所在单位负责。”因此,如果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采纳了上述合同范本,且在《专用条款》等合同文件中未另行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应按上述约定分别承担不可抗力所导致的损失风险。
注: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冰雹、火灾、暴风雨、雪灾、海啸等;(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战争等。显然,地震属于“不可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