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项目实施,应当在( )划分单位工程分部和分项工程。
A 、在编制施工方案时
B 、在开工之后
C 、在开工之前
D 、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
【正确答案:C】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JTS 257-2008)
1.4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的划分
1.4.0.1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应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及检验批进行划分。
1.4.0.2 单位工程应按工程使用功能和施工及验收的独立性进行划分。
1.4.0.2.1 疏浚与吹填工程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
(1)港口工程中的航道、港池、泊位和锚地的疏浚工程各为一个单位工程;
(2)内河航道整治工程中的疏浚工程按河段划分单位工程;
(3)长度较长的航道疏浚工程按合同标段或节点要求划分单位工程;
(4)分期实施的疏浚工程按施工阶段划分单位工程;
(5)陆域形成的吹填工程按合同或设计文件划分的区域划分单位工程。
1.4.0.2.2 码头工程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
(1)码头按泊位或座划分单位工程;
(2)两侧靠船的栈桥或窄突堤码头按主靠船侧泊位划分单位工程;
(3)宽突堤码头的横头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4)长度超过500m 的附属栈桥或引堤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1.4.0.2.3 防波堤和护岸工程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
(1)防波堤、导流防砂堤和独立护岸按座或合同标段划分单位工程,长度较长时以
长度为1000~2000m 划分单位工程;
(2)兼做码头的防波堤和独立护岸,其码头部分按码头工程的规定划分单位工程;
(3)码头、船坞、船台和滑道等工程的附属护岸作为所属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
1.4.0.2.4 堆场与道路工程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
(1)港区堆场按设计单元划分单位工程;
(2)港区或厂区内的道路按设计单元划分单位工程;
(3)工程量较小的附属堆场与道路作为所属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
1.4.0.2.5 码头配套接卸及输送系统构筑物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
(1)翻车机房按座划分单位工程,翻车机房地下廊道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2)输送转运机房按座或系统划分单位工程;
(3)输送廊道、刚架和设备与支架的基础按系统、结构类别或转运区段划分单位工
程。
1.4.0.2.6 船闸工程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
(1)船闸主体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2)上、下游引航道及导靠船建筑物各组成一个单位工程;
(3)闸阀门制作与安装和启闭机安装组成一个单位工程;
(4)船闸的电气与控制系统安装组成一个单位工程。
1.4.0.2.7 干船坞、船台与滑道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
(1)干船坞、船台主体和独立滑道按座划分单位工程;
(2)坞门、防水闸门的制作与安装各组成一个单位工程;
(3)船坞、船台与滑道的设备安装工程各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1.4.0.2.8 航道整治工程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
(1)堤坝、护岸、固滩和炸礁工程按座或合同标段划分单位工程;
(2)较长的整治建筑物按合同标段或以长度2~5km 划分单位工程;
(3)分期实施的整治建筑物和炸礁工程按合同规定的施工阶段划分单位工程;
(4)长河段航道整治工程按单滩划分单位工程。
1.4.0.2.9 航标工程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
(1)灯塔、塔型岸标、灯桩和海区导标按座划分单位工程;
(2)杆形岸标、内河导标和立标、浮标、标志牌、信号标志和航行水尺等各组成一
个单位工程;
(3)遥测监控系统按一个遥测监控中心及遥测终端组成单位工程。
1.4.0.2.10 码头设备安装工程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
(1)起重、装卸设备按台划分单位工程;
(2)输送设备和管道工程等按类别和系统划分单位工程;
(3)电气、控制、消防和环保设备等按系统划分单位工程,当工作量较小时,组成
一个单位工程。
1.4.0.3 分部工程应按工程的部位进行划分。设备安装工程可按专业类别划分分部工程。
1.4.0.4 分项工程应按施工的主要工种、工序、材料、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主要装置等进
行划分。施工范围较大的分项工程宜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检验批。检验批可根据施工
及质量控制和检验的需要按结构变形缝、施工段或一定数量等进行划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合理安排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公平竞争,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者,应在投标者自愿的前提下,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社会信誉开展竞争。第三条 凡列入国家和地方建设计划的水运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除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不进行招标及进行国际招标的项目外,均应按本办法进行招标。第四条 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水运工程规模相应等级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只限于持有一、二级施工资格等级证书的施工单位参加投标。第五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工作,按工程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交通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应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第六条 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主持。建设单位的招标机构必须按隶属关系经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其中部直属的大中型及限额以上项目以及部指定项目的招标机构由部审查。第七条 水运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杜绝违法行为。第二章 招标第八条 招标单位(即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单位可以委托或指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咨询、工程管理、工程监理及其它相应机构,负责水运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组织工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第九条 实行施工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持有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并经审定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或在特定条件下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并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二)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实,能保证分年度连续施工;
(三)有当地基建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许可证或施工执照;
(四)投资、材料、设备和协作配套条件均已落实;
(五)施工现场三通一平(水、电、路通,场地平整)已经基本完成。第十条 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选择数家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函。
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三)议标。对个别施工难度大,工期特别紧的水运工程及特殊的专业工程项目,招标单位可邀请或通过主管部门指定数家施工单位,通过协商,议定标价及有关事宜。参加议标的施工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本办法进行。议标工作的有关事项由招标单位或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招标。招标形式应在招标广告或招标邀请函中说明。第十二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二)发布招标广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三)投标者报送投标申请书;
(四)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
(五)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者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者勘察工程现场,针对投标者的询问,解释招标文件中的疑点;
(七)组织编制标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八)接受投标者的投标书;
(九)当众开标,组织评标,初步确定中标者;
(十)按项目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标报告,经批准后向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与中标者签订承包合同并根据工程的情况决定是否履行公证手续。
开标后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为评标阶段,这期间一切评标活动均应保密。第三章 招标文件及标底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投资来源、工期要求、投标方式、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的要求、评标原则、报送标书的截止日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额度等;
(二)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分项单价和总价、付款和结算办法,工期要求,主要材料供应方式和价格,设计修改,质量要求,工程监理,试车和验收,奖罚办法等;
(三)技术条款: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分部分项工程量,设备的名称、规格和数量,所用的标准、规范,必要的图纸和设计说明书等。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应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若干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应按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若干分项工程
详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