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建筑知识 使用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应依据规定分别编制人民币和外币概算。其中:施工取费的计算,以( )为取费基础。

使用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应依据规定分别编制人民币和外币概算。其中:施工取费的计算,以( )为取费基础。

发布时间:2023-02-21 18:10:32

使用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应依据规定分别编制人民币和外币概算。其中:施工取费的计算,以( )为取费基础。

A 、直接工程费

使用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应依据规定分别编制人民币和外币概算。其中:施工取费的计算,以( )为取费基础。

B 、定额直接费

C 、直接费

D 、基价定额直接费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建设期贷款利息包括哪些内容?如何计算?

答:本建设项目投资中分年度使用国内贷款或国外贷款部分,在建设期内应归还的工程贷款利息。国外贷款部分利息按外币计列。在编制概算时,建设期贷款利息可根据需付息的分年度投资按现行利率计算。计算公式:建设期贷款利息=∑(年初付息贷款累计+本年度付息贷款÷2)年利率或式中:S——建没期贷款利息;N——合理建设工期(按施工条件设计确定);n——施工年度;F'n——第n年的分年投资;Bn——第n年中需还利息贷款占当年投资比例;i——建设期内还息利率。编制概算时,分年投资(F'n)的计算应包括工程费用、港口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和预留费用;还息贷款占当年投资的比例(bn)可根据该建设项目的投资来源、贷款种类等进行分析。建设期间的还息利率(i)可按概算编制期银行的现行利率计算,使用国外贷款的还息利率(i)可按贷款协定的规定计算。

铁道部关于利用国外贷款采购施工机械与勘测设计装备实行内部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使用单位获得先使用,后分期偿还的低息优惠贷款,铁道部提前收回部分贷款,用以弥补国内资金,并承担长期贷款汇率变化的风险。第2条 有偿使用的设备范围:由国家统借,铁道部统还的国外贷款采购的施工机械与勘测设计装备,包括购进后由经租站集中管理和有关单位分散管理的设备。第3条 偿还费用的范围:设备使用单位(含经租站,以下同)向铁道部偿还的费用是指利用国外贷款采购的施工机械与勘测设计装备的全部外资费用,包括采购合同规定的金额(进口设备按到港价格计算)及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规定由我部承担的其他外资费用(利息、启用费、手续费、承诺费等)。而由此发生的内资费用如附加费、港杂费、手续费、物资系统的业务提成和按国家规定应征进口税等费用,由使用单位自行筹措款源,在采购过程中予以支付。第4条 有偿使用的偿还形式:按国家规定,铁路项目贷款的还本付息,由国家偿还外汇额度,部偿还相应的人民币。因此,各使用单位均以人民币支付还款。第5条 实行分期还本付息的原则。第6条 有偿使用的还款单位,由归口申请购买设备的单位,即铁路工程总公司(含经租站),铁道建筑总公司,各铁路局,通信信号公司,物资总公司。各偿还单位可在保证本规定偿还要求的前提下,自行制定偿还计划与办法。并报部外资办备案。第7条 偿还费用的财务手续:由偿还单位的财务部门直接向部外资办财务处办理。外资办财务处向财务司办理交款手续。第二章 具体规定第8条 使用国外贷款购进的施工机械与勘测设计装备有偿使用后的还本付息,应按贷款协议别、建设项目别、支付年度别进行计算。

一、世行贷款的每个协议包括一个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先分别项目,再按支付年度别计算。

二、日本政府贷款的每个建设项目,包括一个以上的贷款协议,应先分别贷款协议,再按支付年度别计算。第9条 外资还本:有偿使用贷款的还本期限定为八年,自合同价款实际支付的次年开始计算。

一、还本总额包括合同价款,用外币支付的启用费、手续费、承诺费等。除合同价款外的后面诸项费用,按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计算,由外资办按合同金额加以分摊。

二、每个还本年度的还款分两次进行。即每个还本年度的六月三十日以前和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进行还款。每次还款数额为还款总额的十六分之一,(平均数的余数置于第一次还款数额),共分16次还清。每次还本按当时国家公布的汇率折算。

三、每年的一季度,外资办将上年度购进的施工机械和勘测设计装备的实际支付金额(分合同号的合同金额和还本金额)汇总表及分期偿还金额通知有关偿还单位,作为分期还本付息的依据。第10条 付息的计算

一、付息的利率,根据项目贷款来源按财政部或经贸部同我部签订的转贷协议中规定的利率计算。

使用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应依据规定分别编制人民币和外币概算。其中:施工取费的计算,以( )为取费基础。

二、付息的时间与还本时间相同。汇率亦按当时国家公布的汇率折算。

三、每次应付的利息,按该次付息时的实际本金(已还后的本金余额)计算。第11条 提前还本与过期费

一、偿还单位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时,须提前一个月通知部外资办。

二、提前还款按正常还款的倒顺序还款及利息数进行。

三、偿还单位如不按期支付应偿还的本金和利息,须交纳过期费。过期半年以内者,按转贷协议规定的利率之双倍计算;过期半年以上者,按超过的实际天数及当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利率交纳过期费。

四、计算过期费和提前还本的利息时按一年365天计。第12条 偿还单位付清本金和利息后,部外资办向偿还单位发出还本付息终止通知单,并将其抄送部财务司、计划司及项目建设单位。第13条 每年一季度和三季度,部外资办分别将上年度及当年度的上半年偿还本金和利息的情况,按偿还单位、贷款协议、项目别列表并附简要说明送部财务司、计划司和项目建设单位。第三章 实施办法第14条 凡申请使用外资贷款采购施工机械与勘测设计装备的单位(或归口部门),在提出申请立项的同时,应提出偿还贷款的安排,作为审查立项的附件。其还款款源为企业的更改资金或生产发展后备基金。第15条 使用国外贷款采购的施工机械和勘测设计装备,统一由部财务司和外资办代表铁道部与偿还单位签订内部有偿使用的协议。协议文本须附采购设备清单。协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实现需要的总金额超过协议规定的总金额,而贷款又能承受时,经协议的双方同意,可作必要的调整。如有少量余额返回项目统筹使用。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利用国外借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使用国外借款部门和单位的财务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国外借款资金,提高国外借款的投资效益,确保及时对外还本付息,维护国家信誉,依据国发[1986]83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分工意见的通知》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等国外借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中央和地方部门、国营建设单位、国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借款单位)。第三条 利用国外借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划分为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及其他投资,按照现行财务管理体制归口管理。

其他投资指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不属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投资。第四条 借款单位利用国外借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依据国家计划、财政、税收、信贷、外汇等有关政策和规定,参与国外借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及其他项目,下同)立项的经济决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签订、执行贷款协议(包括项目协定)和转贷协议;合理使用国外借款,提高项目投资效益;进行国外借款的风险管理;确保及时对外还本付息。

借款单位的财务部门要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依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中有关国外借款的规定,对国外借款资金运动全过程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第五条 由中央、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偿还的国外借款,其使用单位在执行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拨款的规定时,应参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第六条 借款单位财务管理的监督部门为财政部门(包括建设银行)。第二章 借入第七条 借款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参与国外借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认真做好项目的经济和财务评估。第八条 国外借款项目批准立项后,财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国外借款转贷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利用外资计划及项目投资总概算,做好国外借款转贷协议签订工作。在转贷协议有效期间,财务部门要监督本单位恪守借款合同,确定转贷协议的执行。第九条 借款单位必须密切注视国内外资本市场汇率、利率行情的变化,采取措施进行借款保值,避免外汇风险,降低筹资成本。第十条 借款单位要根据国家年度利用国外借款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已批准的采购清单,编制国外借款项目年度用款计划,并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送转贷金融机构(单位),作为借款项目年度用款的依据。

借款单位必须遵循国外贷款机构规定的提款程序,按照国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借款项目工程进度支用国外借款。第三章 使用第十一条 借款单位使用国外借款资金必须坚持“厉行节约,讲求效益”的原则。

借款单位财务部门应参与借款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确定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的财务条款;参与商务合同谈判工作,确定商务合同中的财务条款。

借款单位对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物资和劳务,应建立商务合同管理制度。财务部门要备有商务合同副本,及时掌握商务合同的签订进度,全面反映商务合同的执行情况。第十二条 借款单位应根据项目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采购借款项目所需的进口物资。借款单位因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变更或其他原因需将进口物资与国内物资串换,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使用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应依据规定分别编制人民币和外币概算。其中:施工取费的计算,以( )为取费基础。

借款单位由于项目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通过物资部门将已购入的物资调剂给其他单位使用时,原则上按进口物资购入的原币价格进行调剂,原币折人民币的汇价一般按调出时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调出物资的结算价格与帐面价格的差额,作增减项目成本处理。

免税进口物资的调剂中涉及到补交关税和海关代征的其他进口税问题,按海关和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借款单位的财务部门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国外借款货币资金的管理,监督国外借款现汇帐户的合理使用。

借款单位依据国外借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贷款协议及转贷协议的内容,经批准需将借入的外币资金兑换人民币资金弥补国内投资不足时,其汇率按兑换时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

借款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国外借款项目出国人员费用的管理,建立健全出国人员费用的领取、使用、审核、报销制度。出国人员费用的开支标准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规定办理,凡在已签的商务合同内列明另有来源的出国费用,不得从国外借款资金中重复支付。

温馨提示:
本文【使用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应依据规定分别编制人民币和外币概算。其中:施工取费的计算,以( )为取费基础。】由作者 一建题库收集者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