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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机构的权利包括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有权要求承包人改正,( )。

发布时间:2023-02-21 18:41:54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机构的权利包括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有权要求承包人改正,( )。

A 、直至要求业主更换承包人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机构的权利包括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有权要求承包人改正,( )。

B 、直至建议业主更换承包人

C 、直至更换承包人

D 、直至更换操作人员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什么,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如果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以及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要求等,你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整改。你可以下联系单、监理通知、监理指令、停工令等。

《建筑法》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可以的,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这个问题可以查阅监理工程师质量一书,内有详细地说明。这里简单地说一下吧:

1首先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工程暂停令,停止不合格工程的施工。

2会同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现场查看情况,召开专题会议总结。

3由施工单位就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方案,监理单位督促整改,并检查施工质量。

4完成后进行验收,如合格则处理完成,如仍有质量问题需再检查至返修合格。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模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单位与彼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机构的权利包括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有权要求承包人改正,( )。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水运监理工程师职责是什么?

首先,根据《港口建设规定》第三十八条“港口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文件,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工程投资进行监控,对合同、信息与资料进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关系。”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这是对监理的规定,简单地说就是监理要负责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环保等监理责任。而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的具体职责可参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216-2000)。

以前安全和环保是不在监理的职责范围内,现在包含在里面了。

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包括哪些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人的权利有哪些?

1.一般权利

(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过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划、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酌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增加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建设工程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建立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当在24h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建设监理机构复工令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和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11)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工程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产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建设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下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工程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机构的权利包括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有权要求承包人改正,( )。

2.特别授权

建设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出现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入的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3.调解权

在委托工程监理的工作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提交给项目监理机构,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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