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链中,甲某是乙某的债务人,乙某是丙某的债务人,由于乙某怠于行使自己到期的债权导致无法偿还对丙某的债务,则下列的说法是()。
A 、丙某可以行使代位权,代替乙某向甲某行使债权
B 、甲某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向丙某偿还债务
C 、丙某必须以乙某名义行使乙某的债权
D 、丙某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正确答案:A】
“三角债”是人们对企业之间超过托收承付期或约定付款期应当付而未付的拖欠货款的俗称,是企业之间拖欠货款所形成的连锁债务关系。通常由甲企业欠乙企业的债,乙企业欠丙企业的债,丙企业又欠甲企业的债以及与此类似的债务关系构成。是一种无秩的开放的债务链。
解决民事主体之间三角债务的方式在法律上称为代位权的行使。所谓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但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危及到债权人的利益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偿还债务人之债。
代位权的行使需要以下条件:第一,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继承权、因伤害而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等此类权利因和人身紧密相连故属于人身专属权,不能代位行使;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即债务人应当而且能够行使债权但不去行使;第三,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第四,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代位权行使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也归于消灭。“三角债”得以在法律规定的前提进行清偿。
你好:
如果构成合同法上的代位权,可以起诉要求丙还债。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一、民法典中的代位权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要满足的条件: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拓展资料代位权的要件包括哪些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
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将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此项注意义务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