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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知识
原告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诉被告正大建筑公司,称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要求被告赔偿由此给原告带来的损失,并在庭审过程中出示了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书。正大建筑公司对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书提出
原告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诉被告正大建筑公司,称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要求被告赔偿由此给原告带来的损失,并在庭审过程中出示了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书。正大建筑公司对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书提出质疑,申请重新鉴定。在上述情况下正大建筑公司提出()有效证据时,法院才会同意其申请。
A、鉴定机构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B、鉴定人员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C、鉴定人员的权威性不高的
D、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正确答案:D】
1、如果C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站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检测资质证书,且鉴定程序合法,那么其鉴定结论经对方质证后,(建筑公司无证据推翻该鉴定报告时)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2、原保温层的设计方案与屋面渗水不存在有因果关系,依据检测结论,屋面渗水质量责任应由B建筑公司承担,在其拒绝修复或无能力修复的情况下,A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予以修复,其修复费用应由司法鉴定机构予以鉴定,依据最终确定的鉴定值由B建筑公司承担,B建筑公司还应承担工程质量鉴定费、工程造价鉴定费、因屋面渗水给居民造成的损失、案件诉讼费以及A公司因此发生的其他费用。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有哪些处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单位有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建设单位的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违反本条例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通过此条例可以约束相关单位的行为。如果工程建设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自觉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相信一定能够把控好工程质量,给老百姓放心满意的交代。
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的区别:
(1)、履约保证金是施工单位的流动资金,在施工前付给建设单位,用于施工过程中全面履行合同的制约办法。
(2)、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单位工程完工后、用工程结算款抵押,也是约束工程质量的手段,两者的资金来源不同,约束的目的不同。
履约担保金是履约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所谓“质量保证金”,或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则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拓展资料:
1、履约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为了全面履行合同条款中,所承的条件,在施工前,用自己的流动资金抵押在建设单位用,不计利息,待工程全部完工后该款元、、并且全部履行合同条款时,建设单位将此款推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如果有违约行为,建设单位按事先拟定的数额扣除,余者返回施工单位。
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应该遵循几个原则:
一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大于合同预付款数目,以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与投标保证金持平或稍高,技术含量高、不能准时履约将会给采购人带来巨大损失的项目,要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数额;
三是履约保证金数额的确定要与合同付款条件联系起来,初步设想两者之间应该成反比关系,即分阶段付款条件对供应商有利时,履约保证金应该多收,反之则少收。
2、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已将工程全部完工,理应工程款全部结清,但是由于工程还没有经过使用,验收时只能从外表检查,工程的质量标准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还需要时间的验证,为此建设单位用应付工程款,按一定的比例暂留,待保修期满,为发生质量问题,全部付给施工单位。
参考资料:履约保证金—百度百科 质量保证金—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