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与航道工程安全生产要求中,要做好起重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并做好交底记录,交底和被交底人都必须在记录文件上( )。
A 、报到
B 、签字
C 、承认
D 、承诺
【正确答案:B】
起重机械在社会生产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其特殊的机体结构和工作性质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要如何避免呢?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起重 安全知识 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起重安全知识一:
1、作业前应根据作业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对参加作业人员进行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
2、作业时周边应置警戒区域,设置醒目的警示村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特别危险处应设监护人员。
3、起重吊装作业大多数作业点都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作业属于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作业人员应现场作业条件选择安全的位置作业。要卷扬机与地滑轮穿越钢丝绳的区域,禁止人员站立和通行。
5、吊装过程必须设有专人指挥,其他人员必须服从指挥。起重指挥不能兼作其他工种。并应确保起重司机清晰准确和听到指挥信号。
6、作业过程必须遵守起重机“十不吊”原则。
7、被吊物的捆绑要求,按第一节塔式起重机中被吊物捆绑作业要求。
8、构件存放场地应该平整坚实。构件叠放用方木垫平,必须稳固,不准超高(一般不宜超过1.6m)。构件存放除设置垫木外,必要时要设置相应的支撑,提高其稳定性。禁止无关人员在堆放的构件中穿行,防止发生构件倒塌挤人事故。
9、在露天有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 大雪 、大雾等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
10、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吊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人从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11、经常使用的起重工具注意事项
⑴手动倒链: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主方可上岗作业,吊物时应挂牢后慢慢拉动倒链,不得斜向拽拉。当一人拉不动时,应查明原因,禁止多人一齐猛拉。
⑵手搬葫芦: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主方可上岗作业,使用前检查自锁夹钳装置的可靠性,当夹紧钢丝绳后,应能往复运动,否则禁止使用。
⑶千斤顶: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主方可上岗作业,千斤顶置于平整坚实的地面上,并垫木板或钢板,防止地面沉陷。顶部与光滑物接触面应垫硬木防止滑动。开始操作应逐渐顶升,注意防止顶歪,始终保持重物的平衡。
起重安全知识二:
1、起重机械的类型
起重机械可分为三类:
(1)轻小型起重设备。如千斤顶、滑车、电葫芦、卷扬机等。
(2)起重机。如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等。
(3)升降机。工厂使用最多、最广泛的是桥式起重机。
2、起重事故类型
(1)失落事故:在起重作业中,吊载、吊具等重物从空中坠落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设备毁坏的事故
(2)挤伤事故:在起重作业中,作业人员被挤压在两个物体之间,造成的挤伤、压伤、击伤等人身伤亡事故
(3)坠落事故:从事起重作业的人员从起重机机体上高空处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
(4)触电事故:从事起重作业的人员,遭受电击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5)机毁事故:起重机机体因失去整体稳定性而发生倾翻翻倒,造成重机机体严重损坏以及人员伤亡的事故
(6)其他事故:包括误操作事故、起重机之间的相互碰撞事故、安全装置失效事故、野蛮操作事故、偶然事故等。
3、起重事故常见原因:
(1)起重设备质量不好,强度不够
(2)没有 保险 装置和联锁装置,或者这些装置失灵
(3)没有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损坏
(4)过道、扶梯、驾驶室和着陆台安装不合理
(5)操纵时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规程
(6)对起重机及基辅助设备的使用状况缺乏认真检查,等等。
4、起重机械的安全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为了保证起重机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标准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规定,起重机械必须设有关安全装置:如起重量限制器、行程限制器,过卷扬限制器、电气防护性接零装置、端部止挡、缓冲器、联锁装置、夹轨钳、信号装置等。
(2)严格检验和 修理 起重机机件,如钢丝绳、链条、吊钩、吊环和滚筒等,不能用的机件要立即更换。
(3)建立和健全维护保养、定期检验、交接班制度和安全规程。每台起重机都要详细记载它的规格、性能等有关技术资料,记载历次大修、中修情况,记录起重机的重要性能的变化和重大事故的情况,以备考查。
(4)起重机运行的时候,禁止任何人上下也不能在运行中检修禁止从一台桥式起重机跨到另一台桥式起重机上去上下吊车要走专用梯子。
(5)使用悬臂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时,起重机悬臂能够伸到的区域内不准站人,使用电磁起重机,应当规定一定的工作区域,在这个区域内,不能有人。
(6)起重机吊运时,应走吊运通道不能从人头上越过,在吊运的东西上也不能站人,更不能对挂着的东西进行加工。
(7)起吊的东西不能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在特殊情况下,如果需要停留时,在起吊物品下面要禁止一切人员站立或通过。
5、起重机操作人员安全基本要求
(1)起重机驾驶人员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2)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应给予断续铃声或报警。
(3)按指挥信号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4)确认起重机上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消除后,才可闭合主电源。
(5)闭合主电源前,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6)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7)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住当风力大于6级时,一般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对于门座起重机等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机,当风力大于7级时,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包括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
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养护大修等工程。
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活动,以及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军事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的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质监、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当科学确定并执行合理的建设工期,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设置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况,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组织整改。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交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阶段以及开工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对设计单位的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
对地质复杂或者结构特殊的桥梁、隧道、高边坡、深基坑、大型临时围堰以及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其他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明确专项质量管理措施和要求,组织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控制。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执行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并将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按照规定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勘察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交通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勘察,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需要,对可能引发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提出防治建议。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设计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交通建设工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科学、真实、准确,对涉及施工质量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施工质量安全提出指导意见,对设计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初步设计阶段,按照有关规定对公路桥梁、隧道、高边坡防治等具有较大危险性的交通建设工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应对措施。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前,向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按照合同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代表,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并做好后期服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工程主要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是否满足勘察、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并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经审批或者核准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施工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项目负责人依法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建立使用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