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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知识
场景(五)A、B两家施工单位的资质分别为一级、二级,两家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一项工程,A、B签订的联合投标协议约定:如果在施工的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遭遇建设单位的索赔,各自承担索赔额的50%。后来在施工
根据场景(五),回答下列问题:A、B两家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资质等级为()。
A 、一级
B 、二级
C 、主管部门重新评定
D 、一级或二级
【正确答案:B】
关于联合体资质确谈辩哪定:符合资质要求的,对同一专业工程组成的联合体单位,资质就低(比如招标项目为公路施工,要求投标单位具有一级资质。
而甲乙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甲为一级资质,乙为二级资质,那联合体投标认为资灶坦质仅为二级);而对于招标项目中包含多个专业,只要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分工,分别达到相应资质要求即可。
制度须含码知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实践中,大型复杂项目,对资金和技术要求比较高,单靠一个投标人的力量不能顺利完成的。
可以联合几家企业集中各自的优势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联合体内部成员是相对松散的独立单位,法律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要求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的资格条件,而不能相互替代。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实践中,政府采购项目一线操作人员确认联合体的资质等级要结合联合协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应依据“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予以确认。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扩展资料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如果中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或招标人签订合同。
举例来说明:
A公司、B公司与C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A公司为牵头人。若联合体中标,那么A公司、B公司、C公司三家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不能以A公司一方名义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联合体投标指的是某承包单位为了承揽不适于自己单独承包的工程项目而与其他单位联合,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去投标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按照联合体的内部分工,各自按资质类别等级的许可范围承担工作,能够提高中标人的履约能力。防止中标人因履约能力差而转包采购项目,损害采购人的利益。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其主要内容有: 联合体由主办人(牵头单位或负责单位)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合同工程一切工作由联合体主办人负责组织,由联合体各方按内部划分比例具体实施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切实执行一切合同文件,共同承担合同约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同时按照内部划分的职责,各自承担自身的责任和风险联合体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权利、义务: 成为投标联合体牵头单位(也称负责单位)的可能是:一、相对于投标联合体其他各成员方面而言在财务实力、技术装备力量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情况下,此牵头单位承担招标工程项目的主体部分或关键部分二、在投标联合体各成员方人力、物力和财力相差不多的情况下,牵头单位可能是承担招标工程项目较大部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牵头单位为发起或召集单位。 不管成为牵头单位的是何种法人或其他组织,明确其权利和义务才是其之所以为牵头单位的关键。但是,牵头单位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因为招标工程项目以及投标联合体各方的千差万别而不可能由法律统一规定,其内容的确定依赖于投标联合体各方之间在意思自治、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针对具体的招标工程项目而进行的协商和谈判。但在通常情况下,牵头单位可能享有以下几种权利:一、主要的组织与管理权。此种权利的行使可能通过几种方式,如牵头单位就招标的工程项目对其他各成员方直接行使组织与管理权,或者通过依据投标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规定而成立的专门的组织管理机构(如项目领导小组)而行使。
二、沟通与协调权。这既包括与招标方的沟通与协调,也包括与投标联合体内部各成员方的沟通与协调。
三、收益权。这是指牵头单位因其承担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等工作而较其他各成员方有更多的支出和成本而应得到的相应的收益,比如完成招标的工程项目后所得的利润的一定比例。与其所享有的权利相对应,牵头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一、承担投标联合体内部的组织管理工作和沟通协调工作的义务。这既是牵头单位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其不要推卸的义务。
二、负担管理工作中的开支的主要部分或全部。
三、就招标的工程项目对招标方承担主要责任。 做为投标联合体的牵头单位,通常也和其他成员方一样,承担招标工程项目的分工。在此意义上,包括牵头单位在内的投标联合体的各成员方既分工明确,又密切合作。在联合体内部,各成员方一般有以下的权利和义务。各成员方应享有的权利包括:项目监督权、知情权、有关招标项目的信息共享权、收益权、项目分工中的协调权、损失追偿权、参与项目管理权等等。各成员方应承担的义务有:按期合格地完成所承担的项目任务并交付相应成果的义务、及时向牵头单位及其他各方通报所承担的项目任务的进展和实施情况并送达必要的文书的义务、支持和配合投标联合体各方顺利完成所承担的项目任务的义务、服从牵头单位或组织管理机构统一协调和合理调配的义务、排他性义务(即投标联合体各方就招标工程项目不得与投标联合体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订立同类共同投标协议和建立同类合作关系的义务)、保密义务(即各成员方在对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建设、维护等各阶段,对其所了解到的相关的技术秘密、合作内容及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一般情况下,此保密义务并不因投标联合体的解散而终止。)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l条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2)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3)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5)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