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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 )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发布时间:2023-02-22 00:16:36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A 、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  )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B 、损害已经实际发生

C 、债务人有恶意

D 、受让人有过失的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  )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我想问一下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怎么界定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均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我国《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将财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可行吗?

这当然是不行的,如果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让,就算第三人事前是善意的,那当他知道这个价格是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时候就不能再认定他是善意的了,当然,也就不能善意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债权人对于这种情况还是可以行使撤销权的。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撒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撒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  )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的危及债权人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撤销权源于罗马法的保罗诉权,为保罗所创。后世各国法对罗马法上的撤销权制度的继受一般是两方面的。一方面在破产法上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另一方面又规定在破产外债权人的撤销权。

现代各国法上一般都规定有债权人的撤销权,破产法上的撤销权与破产外的撤销权性质上也无不同。我国《民法通则》中未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

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合同法》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该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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