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建筑知识 2010年3月4日,申请人张某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010年3月5日,人民法院对其要求采取了保全措施,则张某在( )前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010年3月4日,申请人张某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010年3月5日,人民法院对其要求采取了保全措施,则张某在( )前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3-02-22 00:36:58

2010年3月4日,申请人张某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010年3月5日,人民法院对其要求采取了保全措施,则张某在()前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A 、2010年3月14日

2010年3月4日,申请人张某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010年3月5日,人民法院对其要求采取了保全措施,则张某在(  )前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B 、2010年3月19日

C 、2010年3月15日

D 、2010年3月20日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自己开车掉沟里,保险公司怎么赔?

自己开车开到沟里去需要分情况讨论,如果是醉驾酒驾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如果是因为失误操作导致开到沟里面去保险公司是理赔的。

你的车自己开掉沟里了,这属于车损险中的倾覆事故,是属于保险责任的。施救费是属于车损险的一部分,保险条款上规定的施救费的定义是:为避免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就叫施救费,你这种情况肯定是需要吊车、拖车施救,很明显是属于车损险保险责任的。

但是保险公司是否会百分百赔偿你的损失,那就不一定了,你需要要注意以下几点:

1,出险后要尽快报案,保护第一现场,让保险公司去查勘现场,否则保险公司可能以无第一现场而加扣免赔率。

2,你的车损险承保时是否加上有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如果没有加,肯定要有20%免赔率,如果有加的话,这一点是可以无视的。

3,车辆在维修时一定要让保险公司定损,让保险公司和修理厂谈维修更换配件价格及工时上的价格,修理厂只要认可保险公司的定损,那你在这一点就可以没有损失。千万不能不通知保险公司而私自拆解车辆或者私自修理。

4,施救时吊车费与拖车费这些施救费是否是依照市场行情支付的,如果是施救上被宰,可能需要自己承担被宰的一部分差额,因为保险公司施救费赔付是依照市场行情的,最好车辆施救让修理的修理厂去做,这样这块费用一般是最优惠的,因为他们是为了修理你的车,赚取这部分利润。

5,你开车是是否酒驾,是否行车证没审验,驾驶证是否没审验,这些都会直接影响赔付,如果都没问题,这一点也不会减少保险公司的赔偿。

6,你承保时是否有约定免赔额或者免赔率,在车损险保单上可以看到,如果没有可以无视这条。

以上几点,如果你都做好了,再加上你承保的保险公司不错,那么你基本上不用承担什么损失了。

2010年3月4日,申请人张某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010年3月5日,人民法院对其要求采取了保全措施,则张某在(  )前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综上所述,只要不是醉驾酒驾等问题,一般自己开车进沟里,保险公司都是会理赔的。

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原告张某以被告王某(均为个体工商户)拖欠其10万元货款为由诉至法院。诉讼中法院根据张某的保全申请而对李某存放在王某住所的服装采取了查封保全措施。经审理,张某的诉讼请求因缺乏相应证据证实,被法院判决驳回。被查封的这批服装也随之被解封。后李某以该批服装属其所有,张某申请保全,致使该批服装错过了销售季节而给其造成了损失为由,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张某辩称,自己并不知道该批服装为李某所有。评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这一规定明确了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对该种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人们的认识不尽相同。错误申请财产保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依照国内之通说,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多数学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有错误等同于申请人主观上有过错,主要理由是:其一,我国侵权法以一般侵权责任为原则,以特殊侵权责任为例外,只有特殊侵权责任才适用无过错责任,法律没有作出特殊规定的都是一般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对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损害赔偿责任,法律没有作出特殊规定,当属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其二,对财产保全申请人科以无过错责任,不合理的加重了申请人责任,从而不利于保全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功效。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有错误只是一个事实判断,不论申请人有无故意或过失,只要错误申请保全并因此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申请人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归责原则二元化是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大势所趋依照传统侵权法理论,侵权责任因其构成要件不同而分为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原则,其构成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而特殊侵权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其构成仅以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而行为人有无过错均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构成。行为人承担责任以过错为原则而以无过错为其例外。然今日之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并非建立在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及一些基于特别理由而形成之例外之上。相反,现行损害赔偿法,系建立在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二元价值相当的基本原则之上。

二、错误申请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理论依据基于无过错而发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就其内容分析可归为三项:

一是由特定危险事务享受利益,就此危险所生之损害赔偿责任;二是基于法律特许,利用他人物品所生损害赔偿责任;三是基于法定担保义务,有其因自己行为创造之信赖条件,而产生之损害赔偿责任。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损害赔偿责任当属上述第一种情形。在事实尚未最终查明,权利状态尚未终局确定之前,为确保将来生效判决得以实现,法律允许当事人依其申请启动保全程序,但另一方面,在请求权被驳回或保全行为被撤销时,申请人应负担因保全行为所生损害之赔偿责任。原因在于,申请保全行为虽为法律所许可,申请人之行为不具备违法性,但由于权力状态尚未终局确定,一旦请求权被驳回,则其所为之执行结果与现在确定之权利状态不一致,申请人应就申请保全这项危险行为造成的损失负责。此种危险不同于产品责任或者高危作业的危险,这种危险来源于保全程序启动时权利状态的不确定性。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就是基于诉讼尚未进行,权利状况不明,一旦请求权被驳回或保全被撤销,被申请人或案外人因保全所受损失,就可以从担保财产中优先受偿。同时,获得利益,负担责任,系公平正义之要求。申请人既从保全行为中获益,则当保全不当而被撤销之时,自应赔偿他人因此所受之损失。另外,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性质来看,当事人的错误申请财产保全,不当启动保全程序,致使被申请人或案外人财产受损,构成对诉讼资源的滥用。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形式上是滥用诉权,实质上是利用司法程序(公权力)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私权利)的侵权行为。由于该种侵权行为以行使诉权为其外观,以借助司法程序为其途径,以公权力介入为其表征,较之以一己之私力而为之侵权行为更具危害性。在因保全而生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因保全错误而遭受损失的被申请人或案外人处于弱势一方,更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虽然申请人或许并无过错,但受害人则更加无辜,令申请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对受害人而言更为公平,同时也能督促申请人审慎行使申请权。

三、申请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法律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故处理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损害赔偿案件时,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综上所述,在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之诉中,法院只要确认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确有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损失,即可判令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无须探究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 辉

财产保全错误 损失赔偿怎么计算

损失计算标准

1、提交证据证明财产保全错误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申请人应当全部赔偿。

2、如无证据证明损失情况,可按照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在同期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计算利息损失(依据相关判例)。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实际的损失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扩展资料: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2010年3月4日,申请人张某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010年3月5日,人民法院对其要求采取了保全措施,则张某在(  )前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诉讼财产保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赔偿损失

温馨提示:
本文【2010年3月4日,申请人张某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010年3月5日,人民法院对其要求采取了保全措施,则张某在( )前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由作者 二建直通车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