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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挖坑,未设置明显标志而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属于( )。

发布时间:2023-02-22 02:37:20

在公共场所挖坑,未设置明显标志而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属于()。

A 、一般侵权行为

在公共场所挖坑,未设置明显标志而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属于(  )。

B 、特殊侵权行为

C 、违约侵权行为

D 、民事侵权行为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道路施工未设安全警示牌造成他人受害,是谁承担责任

道路施工未设安全警示牌造成他人受害,施工方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公共场所挖坑,未设置明显标志而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属于(  )。

扩展资料

近期,一位西安的网友留言说,由于道路施工,致使路面中间出现个洗衣盆大小的凹坑,导致骑车的时候摔了个跟头,下门牙被拌掉,身上还有轻微划伤。希望有关部门能给个说法。

收到网友的留言后,西安市建委立刻要求施工方对施工现场状况进行整改,并要求施工方与市民联系并协商赔偿事宜。施工方计划在三天内完成道路破损区域的修复工作,并保证在以后的施工作业中,认真履行相关义务,尽量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道路施工致网友磕掉门牙 当地:施工方需索赔并整改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造成他人损害的,哪个负责

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二条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对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二款的理解与适用

对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二款的理解与使用如下: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此条第一款源于《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文字表述上仅取消了“道旁”这一地点表述,可以理解为属于“公共场所”的“道旁”属于本条规定范围,不属于“公共场所”的家庭院落等即时是“道旁”,因对其挖坑、修缮造成他人损害的,也不属于本条规范范围。同时,本条第2款单独新增了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定,具体原因可能在于,第1、2款所述情况管理人要免责须举证证明的事项不同。

在公共场所挖坑,未设置明显标志而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属于(  )。

在本条所述情况引起的侵权中,按本条规定采取的应是无过错的归责原则。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足以使任何人按照通常的注意通行就可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尽到管理职责,这两条应归于免责事由。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采过错推定原则。所谓过错推定原则就是施工行为人的过错是其承担责任的必备条件,但是这个过错法律事先就推定施 工者具有了,除非事后有相反证据表明施工者完全尽到了责任,即若施工人能证明其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而且这些标志足以使任何人以通常的注意即可 避免损害发生,否则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特别注意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者是施工人(通常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或分承包人),而不是建设人(通常为 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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