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部门应当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
A 、15天
B 、30天
C 、45天
D 、60天
【正确答案:A】
法律分析:
1.收集资料
这是环评中非常重要的环节,直接关系到环评质量的好坏。收集的资料种类很多,一般都会给建设方写一张环评所需资料清单。
2.报告书或者表的编制
编制过程中有任何问题都要积极和建设方沟通。比如除尘器的选择、环保投资、排放总量的核准。(尤其是排放总量方面,一定要让建设方多和环保局沟通拿到总量,不然你写的环评没有任何意义。)
3.评审
一般来说,报告书需要环保局专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需要开评审会,环评单位需要将项目的工艺、排污、污染源、排污量、环保措施及投资等等等等向专家及环保局进行介绍。然后专家们进行讨论,得出结论。一般来说都会在会议纪要里写:本环评经修改后可以作为本项目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4.修改
一般来说,专家会提一些意见,环评单位要根据会议纪要里写的意见逐条修改,修改完后出一本补充材料或者重新印一本报告书,交给建设方。
5.审批
建设方拿到环评单位的修改稿后就可以拿到环保局拿批文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利川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办理指南
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下面整理了关于利川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办理的指南,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适用范围
利川市辖区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二、审查类型
承诺件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四、受理机构
利川市环境保护局
五、决定机构
利川市环境保护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提交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符合要求
2.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环境和生态区划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标准
5.拟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控制要求
6.拟采用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7.总量控制指标符合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
八、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文件1份
2、项目申请人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一式3份
3、项目申请人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一式5份
4、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备案证)、或项目概况资料(如项目总平面土(红线图)规划选址意见、项目行业专项规划、土地预审意见等相关资料)
5、项目所在市州环保局出具的项目排放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确认函(生态类项目除外)
6、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项目,需提交自然保护区相应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文件。
7、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九、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十、法定期限:
报告表30个工作日
十一、承诺期限:
经审查通过后5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电话通知领取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 0718-7281550
十五、办公地址:
利川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环保窗口
十六、办公时间:
工作日8:30--12:00 2:30--5:30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
(二)公众参与说明;
(三)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
(二)建设单位名称;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名称;
(四)建设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五)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开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扩展资料:
环评规划报告书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