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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投资的某工程项目2006年7月1日开始试运行。建设单位申请该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最后时限为( )。

发布时间:2023-02-22 03:26:04

国家投资的某工程项目2006年7月1日开始试运行。建设单位申请该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最后时限为()。

A 、2006年8月1日

国家投资的某工程项目2006年7月1日开始试运行。建设单位申请该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最后时限为(  )。

B 、2006年10月1日

C 、2006年11月1日

D 、2007年1月1日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办理环评需要哪些手续?

1、总人员2、占地面积、建筑、使用(分开写明)3、总投资4、主要设备名称、型号及数量5、产品名称及年用量6、原辅材料名称及年用量7、生产工艺流程8、年用水量、年用电量9、项目四置图10、厂区平面图11、法人代表12、营业执照或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3、不涉密声明14、环保承诺文件拓展内容:环评办理程序1、先由环评机构预勘察企业现场,确定企业是否具有办理环评条件。

2、确认企业的土地性质,建设用地可以立项办理环评。

3、发改局立项,由第三方咨询公司给做可行性研究报告,拿到可研报告后到临清市发改局进行批复并在网上注册进行立项。

4、立项完成后,由省级以上资质的会计所做资产评估,价格可自己洽谈。

5、资产评估完成后,到市环保局执法大队办理未批先建和三同时询问笔录,出具企业手续,公章,立项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法人身份证,上报环保局法宣科,等待罚款通知书下达后,缴纳未批先建和三同时罚款。现在罚款数额定在不低于6万(仅限未批先建企业)。

6、缴纳完罚款,在环保局环评科备案,由第三方做环评报告,根据环评报告的指导,上环保设备。

7、同时找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设备进行试运行,出具检测报告,费用可以自行洽谈,如环保设备检测合格,向市环保局打试运行报告,等环保局验收。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规划大纲和规划报告是否等同法律法规

水利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建设、质量管理、验收行政审批事项设定法律依据解读

曹永泉施工

2022-11-14

一、“水工程规划同意书”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国家投资的某工程项目2006年7月1日开始试运行。建设单位申请该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最后时限为(  )。

二、“水利项目重大设计变更”设定依据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

    第十六条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报水利部审批的重大设计变更,应附原初步设计文件报送单位的意见。

第十七条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建方研究确认后实施变更,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项目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组织审批。设计变更文件审查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三、“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四、“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备案”设定依据

1、《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印发,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八条 2.水利工程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2、《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 4、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以便监督管理。

五、“水利工程质量等级核备”设定依据

1、根据 2017年12月22日发布的《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结论进行核备。未经质量核备的工程,项目法人不得报验,工程主管部门不得验收。”

2、根据水利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5.3.5  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六、“法人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分部工程)”设定依据

1、根据 2017年12月22日发布的《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为“法人验收后,质量评定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不得组织下一阶段验收”。

2、根据水利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5.3.3 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七、“法人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单位工程)”设定依据

1、根据 2017年12月22日发布的《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为“法人验收后,质量评定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不得组织下一阶段验收”。

国家投资的某工程项目2006年7月1日开始试运行。建设单位申请该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最后时限为(  )。

2、根据水利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5.3.4 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八、“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设定依据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修正)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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