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建筑知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该期限不得少于( )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该期限不得少于( )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发布时间:2023-02-22 03:53:33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该期限不得少于()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A 、7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该期限不得少于(  )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B 、20

C 、30

D 、60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解析] 本题考点1Z303023。

民诉举证期限多少天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一旦立案调查了,就必须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要是没有证据的话在诉讼中是站不住脚的,也极容易败诉。在举证阶段,当事人就要将自己掌握到的证据都上交,不要错过时间。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该期限不得少于(  )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举证期限多少天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

第十一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该期限不得少于(  )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第十二条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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