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建筑知识
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于3月8日发出承诺信函,3月10日承诺信函寄至甲,但甲的法定代表人当日去赈灾,3月11日才知悉该函内容,遂于3月12日致函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的生效时间是( )。
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于3月8日发出承诺信函,3月10日承诺信函寄至甲,但甲的法定代表人当日去赈灾,3月11日才知悉该函内容,遂于3月12日致函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的生效时间是()。
A 、3月8日
B 、3月10日
C 、3月11日
D 、3月12日
【正确答案:B】
[解析] 本题考点1Z302022。
11. C12. A13. A14. C15. D16. C17. A18.B。
11. 解析: 子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有自己的名称、财产、经营场所),为独立的法人。而分公司只是法人的分支机构,无独立财产与人格。
12. 《公司法》第118条第2款: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13. 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14. 参见《证券法》及《公司法》相关规定,内容过多,暂不写解析。
15. 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份,必须将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才可。具体见《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 此问题涉及合同法,请参照该法第40、41、52、53条之规定。
17. 该题目略有瑕疵,但从BCD三个选项可看出,A勉强可以算对。BCD三个选项记住即可。
18. 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邀约或承诺,以到达对方时对对方生效。
请具体说明是什么情况!
1、甲向乙方电传条件具体确定,系有效要约且系附期限要约,期限之前乙方进行承诺,合同成立。
2、乙方电传回复暂无资金,系答复不属承诺,未更换条件也不属于新要约。
3、乙方再发电传给甲,系承诺,承诺到达甲方时合同成立。
4、4月26日甲通知乙收货付款,系合司成立后甲履约行为,该发货义务履行后甲方就有权要求乙方履行付款义务,否则乙方构成合同违约。
结论,乙方需按双方要约与承诺的条件支付相应货款!
补充说明:
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与之签订合同,则拒绝了要约。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但是,受要约人的通知中,可能明确地说明拒绝要约,这当然没有疑问。但有的通知中,既没有说明接受要约,也没有明确拒绝要约,也没有明确提出反要约。这时,要根据该通知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搞清楚受要约人究竟是什么意思。比如,回复中仅仅是询问价格有没有降低的可能?是否能提前几天交货等,这种答复不足以证明受要约人拒绝了要约。
如果受要约人的回复没有作出承诺,但提出了一些条件,要约人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作答复,可以视为拒绝要约。按照商事通则的解释,视为“默示拒绝”。商事通则对默示拒绝还举了一例说明:甲收到了乙发出的要约,其中规定该要约两周内是不可撤销的。甲通过邮件回复提出了部分不同的条件,对此乙不予接受。尽管离期限届满还有几天时间,但甲可能不再承诺原来的要约,因为通过发出反要约,甲实际上默示地拒绝了原来的要约。
本案例中,乙方仅回复“暂无资金”,不等于拒绝要约,后来电传“资金到位”更说明乙方无拒绝要约之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