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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伤害事故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类中,起重机驾驶员在上下驾驶室时发生坠落伤害属于()。

发布时间:2023-02-22 05:22:15

职业伤害事故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类中,起重机驾驶员在上下驾驶室时发生坠落伤害属于()。

A 、机械伤害

职业伤害事故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类中,起重机驾驶员在上下驾驶室时发生坠落伤害属于()。

B 、起重伤害

C 、高处坠落

D 、其他伤害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职业安全和职业健康应该怎么重视?

职业健康和职业安全,真的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说实话,没有一个职业是绝对安全的,也没有一个职业是绝对健康的。所以,其实也不用想太多这方面的问题。喜欢一个职业,或者因缘际会的从事了一个职业,可能最初我们不是太了解这个职业有什么安全隐患,对自己的健康会有什么潜在的问题。年轻人更加不会考虑这个问题。慢慢的我们做了一段时间,自己就会深有体会。这个时候,我们静下心来,好好的评估评估我们所从事的职业对我们的身体会有什么安全问题,会对我们的健康有什么危害。找出来这些问题,我们就要找找资料看看有什么方法可以减少职业的这些安全问题,让我们尽可能的健康。

比如我们从事的是纺织工,通过评估,我们知道可以出现噪声聋,也可以出现肺的纤维化,通过查找资料,我们知道可以通过戴一种特别的口罩可以避免纺织飞絮吸入肺里,而且通过在外耳道放置一点遮挡物,可以减少噪声的损害。并且通过减少连续的工作时间,可以减少不良因素的持续损害,比如每个工时半个小时,然后出去活动活动,换换环境。这样我们就可以相对的让自己好好的。

起重安全知识

起重机械在社会生产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其特殊的机体结构和工作性质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要如何避免呢?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起重 安全知识 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起重安全知识一:

1、作业前应根据作业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对参加作业人员进行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

2、作业时周边应置警戒区域,设置醒目的警示村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特别危险处应设监护人员。

3、起重吊装作业大多数作业点都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作业属于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作业人员应现场作业条件选择安全的位置作业。要卷扬机与地滑轮穿越钢丝绳的区域,禁止人员站立和通行。

5、吊装过程必须设有专人指挥,其他人员必须服从指挥。起重指挥不能兼作其他工种。并应确保起重司机清晰准确和听到指挥信号。

6、作业过程必须遵守起重机“十不吊”原则。

7、被吊物的捆绑要求,按第一节塔式起重机中被吊物捆绑作业要求。

8、构件存放场地应该平整坚实。构件叠放用方木垫平,必须稳固,不准超高(一般不宜超过1.6m)。构件存放除设置垫木外,必要时要设置相应的支撑,提高其稳定性。禁止无关人员在堆放的构件中穿行,防止发生构件倒塌挤人事故。

9、在露天有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 大雪 、大雾等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

10、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吊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人从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11、经常使用的起重工具注意事项

⑴手动倒链: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主方可上岗作业,吊物时应挂牢后慢慢拉动倒链,不得斜向拽拉。当一人拉不动时,应查明原因,禁止多人一齐猛拉。

⑵手搬葫芦: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主方可上岗作业,使用前检查自锁夹钳装置的可靠性,当夹紧钢丝绳后,应能往复运动,否则禁止使用。

⑶千斤顶: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主方可上岗作业,千斤顶置于平整坚实的地面上,并垫木板或钢板,防止地面沉陷。顶部与光滑物接触面应垫硬木防止滑动。开始操作应逐渐顶升,注意防止顶歪,始终保持重物的平衡。

起重安全知识二:

1、起重机械的类型

起重机械可分为三类:

(1)轻小型起重设备。如千斤顶、滑车、电葫芦、卷扬机等。

(2)起重机。如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等。

(3)升降机。工厂使用最多、最广泛的是桥式起重机。

2、起重事故类型

(1)失落事故:在起重作业中,吊载、吊具等重物从空中坠落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设备毁坏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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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挤伤事故:在起重作业中,作业人员被挤压在两个物体之间,造成的挤伤、压伤、击伤等人身伤亡事故

(3)坠落事故:从事起重作业的人员从起重机机体上高空处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

(4)触电事故:从事起重作业的人员,遭受电击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5)机毁事故:起重机机体因失去整体稳定性而发生倾翻翻倒,造成重机机体严重损坏以及人员伤亡的事故

(6)其他事故:包括误操作事故、起重机之间的相互碰撞事故、安全装置失效事故、野蛮操作事故、偶然事故等。

3、起重事故常见原因:

(1)起重设备质量不好,强度不够

(2)没有 保险 装置和联锁装置,或者这些装置失灵

(3)没有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损坏

(4)过道、扶梯、驾驶室和着陆台安装不合理

(5)操纵时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规程

(6)对起重机及基辅助设备的使用状况缺乏认真检查,等等。

4、起重机械的安全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为了保证起重机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标准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规定,起重机械必须设有关安全装置:如起重量限制器、行程限制器,过卷扬限制器、电气防护性接零装置、端部止挡、缓冲器、联锁装置、夹轨钳、信号装置等。

(2)严格检验和 修理 起重机机件,如钢丝绳、链条、吊钩、吊环和滚筒等,不能用的机件要立即更换。

(3)建立和健全维护保养、定期检验、交接班制度和安全规程。每台起重机都要详细记载它的规格、性能等有关技术资料,记载历次大修、中修情况,记录起重机的重要性能的变化和重大事故的情况,以备考查。

(4)起重机运行的时候,禁止任何人上下也不能在运行中检修禁止从一台桥式起重机跨到另一台桥式起重机上去上下吊车要走专用梯子。

(5)使用悬臂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时,起重机悬臂能够伸到的区域内不准站人,使用电磁起重机,应当规定一定的工作区域,在这个区域内,不能有人。

(6)起重机吊运时,应走吊运通道不能从人头上越过,在吊运的东西上也不能站人,更不能对挂着的东西进行加工。

(7)起吊的东西不能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在特殊情况下,如果需要停留时,在起吊物品下面要禁止一切人员站立或通过。

5、起重机操作人员安全基本要求

(1)起重机驾驶人员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2)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应给予断续铃声或报警。

(3)按指挥信号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4)确认起重机上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消除后,才可闭合主电源。

(5)闭合主电源前,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6)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7)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住当风力大于6级时,一般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对于门座起重机等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机,当风力大于7级时,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其他伤害

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适用于落下物、飞来物、滚石、崩块所造成的伤害。如林区伐木作业的“回头棒”、“挂枝”伤害,打桩作业锤击等,都属于此类伤害。但不包括因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适用于机动车辆在行驶中的挤、压、撞车或倾覆等事故;以及在行驶中上下车,搭乘矿车或放飞车,车辆运输挂钩事故,跑车事故。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如载重汽车、倾卸汽车、大客车、小汽车、客货两用汽车、内燃叉车等;电瓶车、如平板电瓶车、电瓶叉车等;拖拉机,如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操纵杆式拖拉机等;有轨车类,如有轨电动车、电瓶机车;挖掘机、推土机、电铲等。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如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械缠压住等。但属于车辆、起重设备的情况除外。

职业伤害事故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类中,起重机驾驶员在上下驾驶室时发生坠落伤害属于()。

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适用各种起重作业。包括:桥式类型起重机,如龙门起重机、缆索起重机等;臂架式类型起重机,如门座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悬臂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汽车和轮胎起重机等;升降机,如电梯、升船机、货物升降机等;轻小型起重设备,如千斤顶、滑车葫芦(手动、气动、电动)等作业。例如:起重作业时脱钩砸人,钢丝绳断裂抽人,移动吊物撞人,绞入钢丝绳或滑车等伤害。同时包括起重设备在使用、安装过程中的倾翻事故及提升设备过卷、蹲罐等事故。不适用于下列伤害:a.触电;b.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c.上下驾驶室时引起的坠落式跌倒。

5.触电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适用于触电、雷击伤害。如人体接触带电的设备金属外壳,裸露的临时线,漏电的手持电动工具;起重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雷击伤害;触电坠落等事故。

6.淹溺指因大量水经口、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适用于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浮动或固定的建筑、装置、管道、电缆和固定平台。“作业”是指在水域及其岸线进行装卸、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爆破、打捞、救助、捕捞、养殖、潜水、流放木材排除故障以及科学实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

7.灼烫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等事故。适用于烧伤、烫伤、化学灼伤、放射性皮肤损伤等伤害。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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