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出质人可以提供办理质押担保的是()。
A 、土地
B 、房地产
C 、构筑物
D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
【正确答案:D】
我觉得D也正确,不要钻牛角尖。
4、股权质押股票虽然也属于有价证券的一种,但股权既非单纯的债权,也非单纯的物权,而是一项新型权利。这里应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讨论:
(1)依《担保法》78条第1款规定,以股票出质人,质押合同自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时生效。这里的规定过于笼统,例如,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的转让自交付时起发生转让的效力(公司法146条)。如果不对此作出区分显然不妥。《担保法解释》作了变相修正,按照103条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以无记名股票出质,质押合同自交付时其生效,但不过不经背书记载,不得对抗第三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某些特定的股票不具有完全流通性,因此也禁止在这些股票上设定质押(参见公司法145、147、149条)。
(2)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担保法78条第3款)。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出质,在股东内部没有限制,但对外出质则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必须购买其股份,不购买又不同意,视为同意出质,在质权实行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担保法》
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中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真正确立了中国的质押担保制度的是1995年10月1日 开始实施的《担保股权质押《担保法》法》,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再次明确股权可以质押。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关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登记程序的规定与《担保法》不一致。因《物权法》颁布在后,股权质押的法律实践操作以《物权法》为准。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则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综上可见,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未上市的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质押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应向审批机关办理审批及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