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欠甲50万元长期未还,乙有一套住房价值100万元,突然乙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将住房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此时,甲如要行使撤销权,应当在()内行使。
A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B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2年
C 、从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半年
D 、从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1年
【正确答案:A】
1、甲主张一次性偿还剩余款项的依据可以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合同法第94条)。但是,如果乙并未明确表示不予偿还剩余款项,那么就需要相当的证据来证明其今年不支付就表明以后都不打算按时还款。 真要形成诉讼的话,在法庭上就看谁的证据更具优势了。
2、换个角度再分析一下:欠条约定2011年起每年支付5万,那就意味着已经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即2011年起10年。甲乙应当遵守该约定,如果今年(到年底)没按时还款,也应当与甲积极协商妥善处理,否则,如果有证据证明乙系恶意拖欠,我觉得甲可以依据上一条主张解除合同,一次性还清。 多说一句:如果累计有两年都没按时还款,参照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关于“买卖合同”的的规定,即“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那么,甲要求一次性还清就更加有力了。
1、不能,因为该债务具有相对性,乙方无法在甲方不知情和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向丙主张。
2、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参照下法执行。
《合同法》
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甲和乙之间关于“丙代替甲向乙还钱”的约定,不是债务转让,而是第三方履行。因为,丙没有受让甲债务的意思表示。如果丙对甲、乙之间的上述约定予以了书面确认,那么,可以认定丙受让了甲对乙的债务。此时,丙和乙之间直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