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建筑知识 李某诉张某一案经B市H区人民法院一审终结,判决张某赔偿李某人民币3900元。张某不服判决,向B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张某的上诉。经查,李某居住在B市X区,张某在B市C区的银行

李某诉张某一案经B市H区人民法院一审终结,判决张某赔偿李某人民币3900元。张某不服判决,向B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张某的上诉。经查,李某居住在B市X区,张某在B市C区的银行

发布时间:2023-02-22 08:43:54

李某诉张某一案经B市H区人民法院一审终结,判决张某赔偿李某人民币3900元。张某不服判决,向B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张某的上诉。经查,李某居住在B市X区,张某在B市C区的银行有存款4000元。则本案的执行法院是B市().

A 、H区人民法院

李某诉张某一案经B市H区人民法院一审终结,判决张某赔偿李某人民币3900元。张某不服判决,向B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张某的上诉。经查,李某居住在B市X区,张某在B市C区的银行

B 、X区人民法院

C 、C区人民法院

D 、中级人民法院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车子借给别人喝酒撞人了,车主要负责任吗

1、明知对方已经喝酒还借车的,与喝酒驾驶者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出借前,不知对方喝酒,那借车者酒后驾驶所产生的责任,由其个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诉张某一案经B市H区人民法院一审终结,判决张某赔偿李某人民币3900元。张某不服判决,向B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张某的上诉。经查,李某居住在B市X区,张某在B市C区的银行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扩展资料

案例:

2016年6月,张某和朋友李某二人在自己小区门口饭店饮酒至深夜12点。随后李某提出想借张某的车回家,碍于面子,张某答应了李某的借车请求。一个小时后,噩耗传来,李某开车来到某路口时,与杜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严重受损,杜某重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10月,杜某就赔偿事宜,将李某、张某二人诉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龙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李某向杜某赔偿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105670元,同时法院认为,张某明知李某是在饮酒后的情况下借车,却没有审查李某是否具备正常驾驶的精神状态和身体条件,存在一定的过失,故判决张某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人民币6.8万余元。

但是张某却迟迟未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支付赔偿费用,无奈之下,杜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依法向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多次对张某进行耐心的释法明理,告知其拒不履行法律判决的严重后果。然而倍感冤屈的张某依然拒绝还钱,龙亭区人民法院准备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5日,罚款2000元。

随后,执行法官将张某带到龙亭区人民法院,并告知将依法对其做出拘留决定。在巨大的压力和法律的威慑下,慌了神的张某马上主动联系家人赶紧过来还钱,一起执行案件圆满结束,有效维护了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龙潭区人民法院-朋友酒后借车出事故 借车人与出借人共担责

李某诉张某一案经B市H区人民法院一审终结,判决张某赔偿李某人民币3900元。张某不服判决,向B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张某的上诉。经查,李某居住在B市X区,张某在B市C区的银行

法学通论课程作业

案例二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中的特别防卫。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从起因条件来看,张某扬言要杀了李某,幷已用碎酒瓶扎伤李某,客观上对李某存在严重的不法侵害。从时间条件来看,张某虽已扎伤李某,但未达到杀掉李某的目的,对李某的侵害依然存在。同时,李某的行为时出于主观上防卫的目的,且符合对象条件。从特殊防卫的限度条件来看,实施特别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且张某是被其自持的碎酒瓶刺伤,因休克而死,这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巧合性,并非李某故意所为,因此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案例三 区分盗窃罪既遂于未遂的科学标准应当是看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完备,而盗窃罪犯罪构成要件完备的客观标志就是盗窃行为客观上造成了行为人非法占有所盗窃物的犯罪结果。而“非法占有财物”这种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能理解为是盗窃行为人获得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因而,应以犯罪行为人是否获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作为既遂与否的区分标准。当然,“实际控制”并非指该财物一定就在行为人手中,而是说行为人能够在事实上支配该财物就可以。这种实际控制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也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已经利用了该财物。因此,在本案中,李某撬门搬走装有现金的保险柜,并将保险柜放在小实验室里,在他人未找到保险柜之前,李某都拥有保险柜的实际控制权,且李某已满18周岁,以非法占有工厂财产为目的,构成犯罪故意,所以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犯罪既遂。

恩……本人还没学民法,所以案例一就另请高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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