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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 )报有审批权的( )审批。

发布时间:2023-02-22 10:51:2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报有审批权的()审批。

A、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  )报有审批权的(  )审批。

B、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C、施工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D、施工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怎样确定环评影响报告由哪一级部门审批

如果是编制环评报告,应该是找有资质的环评编制机构出,如果是审批环评报告,应该是将已编制好的环评报到环保审批部门后,由环保审批部门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  )报有审批权的(  )审批。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评怎么办

法律分析:

1.收集资料

这是环评中非常重要的环节,直接关系到环评质量的好坏。收集的资料种类很多,一般都会给建设方写一张环评所需资料清单。

2.报告书或者表的编制

编制过程中有任何问题都要积极和建设方沟通。比如除尘器的选择、环保投资、排放总量的核准。(尤其是排放总量方面,一定要让建设方多和环保局沟通拿到总量,不然你写的环评没有任何意义。)

3.评审

一般来说,报告书需要环保局专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需要开评审会,环评单位需要将项目的工艺、排污、污染源、排污量、环保措施及投资等等等等向专家及环保局进行介绍。然后专家们进行讨论,得出结论。一般来说都会在会议纪要里写:本环评经修改后可以作为本项目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4.修改

一般来说,专家会提一些意见,环评单位要根据会议纪要里写的意见逐条修改,修改完后出一本补充材料或者重新印一本报告书,交给建设方。

5.审批

建设方拿到环评单位的修改稿后就可以拿到环保局拿批文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  )报有审批权的(  )审批。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谁具体编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由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由此可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由建设单位编制。如果建设单位自身不具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能力,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但是,必须由建设单位报具有相应级别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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