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工程监理合同的内容中,监理人的权利一般不包括( )。
A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B 、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C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D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正确答案:B】
工程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点:
一、监理投标书,监理投标书中的投标函及监理大纲是整个投标文件中具有实质性投标意义的内容。
二、中标通知书,监理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对监理中标人在投标书中所作要约的全盘接受,是对中标人要约的承诺。
三、监理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是确定合同关系的总括性文件,定义了监理委托人和监理人,界定了监理项目及监理合同文件构成,原则性地约定了双方的义务,规定了合同的履行期。所以可以看出来,监理合同签订,中标通知书和投标书都是维系和制约监理招投标双方的文件。这三样在工程监理合同中都是至关重要的,所以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切记不能有所遗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以外的都不属于。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人的权利有哪些?
1.一般权利
(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过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划、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酌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增加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建设工程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建立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当在24h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建设监理机构复工令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和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11)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工程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产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建设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下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工程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2.特别授权
建设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出现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入的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3.调解权
在委托工程监理的工作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提交给项目监理机构,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即指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全称叫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代其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单位称委托人、监理单位称受托人。(相关阅读: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范本中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监理人的权利
1.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设计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监理合同中的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同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2.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3.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执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监理人义务
1.建设工程合同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2.建设工程合同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的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利益。
3.建设工程合同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委托人。
4.在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漏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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