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工程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后,则产权单位()。
A 、可以继续使用
B 、必须组织报废拆除
C 、应组织施工单位加固、维修和补强
D 、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提出加固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正确答案:D】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规定是什么?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
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是什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暧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保修期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基础设施工程和房屋建筑的整体安全可靠,必须在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予以保修,即实行终身负责制。因此,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就是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质量责任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供热与供冷系统等的最低保修期
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屋面防水工程、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等的最低保修期限分别作出了规定。如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经平等协商另行签订保修合同的,其保修期限可以高于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但不能低于最低保修期限,否则视作无效。
(三)建设工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铝塑板、不锈钢方管等做出的装饰造型,这种造型的质保期由约定双方共同决定。
建筑工程质保期的规定如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各类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办理交工手续之日起计算,其保修期具体规定如下:
(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
(二)建筑物的照明电气,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三)建筑物的供热、供冷系统为一个采暖、供冷期
(四)室外的卜下水和小区道路为1年
(五)工业建筑的设备、电气、仪表、工艺管线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内容和期限,由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质保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扩展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