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强制性标准未对某工程项目结构构件检测要求作规定,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国际标准,则建设单位应当就该标准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A 、审查
B 、审批
C 、登记
D 、备案
【正确答案:D】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第七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八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第九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第十条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二)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五)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负责。
有关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可以委托该标准的编制管理单位负责。第十三条 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培训,并可以计入继续教育学时。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工程事故时,应当有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工程事故报告应当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见。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投诉。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是强制标准的用词。
建筑强制性规范是政府出台的为了保护公众、老百姓的基本安全而制定的确保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结构安全等方面的要求,这个要求必须无条件执行的。
建立强制性规范是因为规范中也有些是说的模糊不清的东西,或者各有各的说法,无法统一。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出台了一些具体的要求作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必须无条件执行的要求规定,它是必须首先要遵守的规定要求。
强制性标准:是指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手段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它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扩展资料
实施
在工程建设标准的条文中,使用"必须"、"严禁"、"应"、"不应"、"不得"等属于强制性标准的用词,而使用"宜"、"不宜"、"可"暂一般不是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但在工作实践中,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的划分仍然存在一些困难。
《实施工程建没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在工程建设中,如果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而我吲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固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改革后,我国目前实行的强制性标准包含三部分:
(1)批准发布时已明确为强制性标准的(2)批准发布时虽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编号中不带"/T"的,仍为强制性标准(3)自2000年后批准发布的标准,批准时虽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中有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黑体字),编号也不带"/T"的,电应视为强制性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
运营直至拆除或改变功能整个工程项目生命周期的各阶段各环节。
在立项审批阶段,工程建设标准作为工程建设的技术依据,能够有效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保障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最佳,同时对总额投资水平具有约束性作用。
在设计阶段,有效维护和保障了公共利益,推动了工程建设领域的技术进步,提高了这些企业的工作效率。如设计单位在使用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完成相关施工图设计的过程中,一方面使用该规范有利于促进混凝土行业(隶属于非金属行业)和建筑用金属制品(隶属于金属制品业)的技术进步,另一方面提高了该设计单位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在施工阶段,不仅推动了建筑业的技术进步,还拉动了相关产业(水泥、钢材等)技术进步,并且是保障建筑物质量,提高投资使用效率的关键阶段。值得注意的是,从国民经济核算的角度看,在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完成的产值计入建筑业;而交付使用的已完工程形成固定资产,则计入各行业的固定资产。因此,工程建设标准服务于全社会各行业各领域。那么在测算工程建设标准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时,不能仅仅局限于建筑业,还要考虑其他行业、其他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
在运营维护阶段,维护、鉴定、修缮、加固、拆除等都要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才能保证建筑物、构筑物功能、性能能够满足正常运营的要求。工程建设为国民经济提供基本物质基础,工程项目建成后交付建设单位使用,建设单位分属全社会不同行业,因此运营维护阶段的工作涉及行业非常广泛,也就是说,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效果的受益人分布在全社会的不同行业,具有极强的分散性,这也是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效果具有隐蔽性而难以统计或量化的主要原因之一。运营维护阶段,各类市场主体按照标准进行运营维护,保证了建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延长了建筑物使用寿命、维护了公众利益。
工程的不可逆性,决定了标准的影响向后不向前,即前一阶段所使用的标准对后面所有阶段都会产生影响,但后一阶段所使用的标准对前面各阶段不产生影响。如果建设工程全面实施工程建设标准,那么在运营维护阶段所发生的维护维修成本可以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如果不采用或不执行工程建设标准,那么运营成本和维护费用就会增加,也无法保证建筑物的使用年限。如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并在立项审批阶段、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采取了相应的技术措施,会增加建造成本,但在运营维护阶段可获得可观的经济社会效益,具体体现在节约用电、节约用水、节约用热等方面,实现寿命周期运营成本的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