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对环境影响很小的,仅填报(),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A 、环境影响报告书
B 、环境影响报告表
C 、环境影响登记表
D 、环境影响评价表
【正确答案:C】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第四条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五条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第七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2017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时间定于5月20日,下面我准备了环境评价师考试的知识点,提供给大家参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本节考纲重点:
(1)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
(2)掌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轻度影响,或者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的具体划分
(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中环境敏感区的含义
一、分类管理的原则
分类管理的核心是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不同。
1、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规定: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本节考纲要点:
(1)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的有关规定及审批时限
(2)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的有关规定。
(3)了解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
(4)了解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或调整建议的原则。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与审批时限
建设项目的报批是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向环保行政部门报送的程序审批则是环保部门受理报送的材料进行行政许可的过程。
建设项目由于对环境影响的程度比较明显,因此,对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的报批是有时限要求的。目前,因为我国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体制的改革,凡是非政府投资的核准制建设项目,不再要求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而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凡是非政府投资的备案制建设项目,只需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因此,针对不同的建设项目其报批的时限也不同。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4〕164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而《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是1998年制定的,没有区分建设项目的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而是以建设项目的建设阶段进行的规定。因此,目前的实践中,应当是按照不同的体制,结合各自的阶段,分别适用1998年的《条例》。
1、环评文件的报批时限(根据《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第9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注:不含登记表)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注:含登记表)
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1、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中降解的建设项目;
2、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的建设项目;
3、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4、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
5、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1、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
2、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3、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热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2、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3、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二、未列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其环境保护管理类别,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三、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区域:
1、需特殊保护地区: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
2、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沙尘暴源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
3、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文教区、党政机关集中的办公地点、疗养地、医院等,以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四、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如其环境影响特征(包括污染因子和生态因子)对该敏感区环境保护目标不造成主要环境影响的,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否按敏感区要求管理,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意见后确认。
五、以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调整产业结构为目标,用清洁生产工艺替代落后工艺,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现有污染源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适当简化。
六、纳入区域性开发的建设项目,如编制区域开发规划时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已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符合区域开发总体要求的,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适当简化。
七、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类别按其中等级最严的确定。
八、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明令禁止建设或投资,如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和《工商领域禁止重复建设目录》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名录》。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此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九、本名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十、本名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项目类别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流域开发(含流域规划和小流域治理),海岸带
开发,围垦造地,围海造地全部
/
/
区域
开发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旅游渡假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
区,工业园区及成片土地开发
全部
/
/
露天开采新建:改、扩建,敏感区其他/石油开采
年产20万吨及以上;年产
20万吨以下,敏感区年产20万吨以下,非敏
感区/
天然气开采
年产10亿标准立方米及
以上;年产10亿标准立
方米以下,敏感区年产10亿标准立方米以
下,非敏感区
/
煤层气开采敏感区非敏感区/
煤炭
采选
新矿区全部/ 独立矿井敏感区非敏感区/选煤厂敏感区非敏感区/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矿采选全部//
非金
属矿
采选
脉矿开采,化学矿开采年产矿石20万吨及以上年产矿石20万吨以下/湖盐及井盐钾盐;镁盐其他/海盐及矿盐/全部/石棉采选,云母采选,石墨采选敏感区非敏感区/
石灰石、高岭土/
10万立方米及以上
10万立方米以下,非敏感
区土沙石
20万立方米/年及以上;
20万立方米/年以下,10
万立方米/年及以上,敏
感区其他
10万立方米/年以下,非
敏感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