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建筑知识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 )的同意。”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 )的同意。”

发布时间:2023-02-22 13:16:30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的同意。”

A 、预审团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  )的同意。”

B 、招标人

C 、招标代理机构

D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联合体投标组成规定是什么?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四十三条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第四十四条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  )的同意。”

第四十五条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全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其他法规规定也类似。

联合体投标有什么规定?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组成投标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扩展资料: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l条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2)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  )的同意。”

(3)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5)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联合体投标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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