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建筑知识 按规定批准开工报告不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的规定。

按规定批准开工报告不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02-22 13:30:12

按规定批准开工报告不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的规定。

A 、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

按规定批准开工报告不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的规定。

B 、省市人民政府

C 、国务院

D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指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此外,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及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和古建筑等的修缮工程,以及军用房屋的建筑工程也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扩展资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三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许可

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与管理制度

施工许可证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2)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3)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4)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5)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单位。

(6)有满足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的施工图纸;

按规定批准开工报告不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的规定。

(7)已在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

申请

(一)提交材料:

1、房屋建筑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

(3)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原件;

(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备案表;

(6)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理合同备案表(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

(7)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8)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施工图备案回执;

(9)法人委托书;

(10)分类填报的《北京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用)。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原件;

(4)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备案表;

(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理合同备案表(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交);

按规定批准开工报告不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的规定。

(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

(7)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8)掘路、占道许可手续(涉及掘路、占道的需提供);

(9)法人委托书

温馨提示:
本文【按规定批准开工报告不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的规定。】由作者 一建题库收集者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