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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情况后,受害当事人做法错误的是( )。

发布时间:2023-02-22 14:13:05

发生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情况后,受害当事人做法错误的是()。

A 、申请法院撤销或变更

发生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情况后,受害当事人做法错误的是(  )。

B 、申请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

C 、与对方协商撤销或变更

D 、不提出撤销或变更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变更、可撤销合同”,详见教材P168。 发生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情况后,受害当事人应当选择A项和B项的做法,或者选择不提出撤销或变更也是可以的,不应与对方协商撤销或变更。因此,正确答案为C。

的定金,并签订《认购协议书》,定金可以退吗

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署商品房认购书问题所引发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主要是由于购房者对认购书的理解与开发商理解有所差异。那么,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后定金能退回吗?又该如何防范商品房认购书的风险呢?下面就听听小编的介绍。

一、签订认购书后定金能退回吗?

房屋认购书为预约合同,内容一般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在房屋认购书中,开发商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不再将房屋转让给除认购人以外的人,而认购人则保证在一定期间内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购房者在签订房屋认购书以后,如果房屋认购书中约定了购房订金,那么认购书签订后的购房定金如何处理呢?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如在起诉前开发商还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这份房屋认购书就是无效的,定金需要退回。

(二)如果买方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属买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属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三)如果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签订合同,则定金在买方履约后,可抵作楼款或收回;双方履行正式合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适用“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

(四)如果双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项的违约行为,仅对预售(销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

(五)如果一方在正式签约时对认购书中确认的条件,如价格、房号、面积等进行修改而导致签约未成,视为违约,买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卖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二、怎么防范商品房认购书风险?

(一)订立商品房认购书前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

这个阶段,虽不需要订立合同,但做好足够的准备,对防范风险也是非常必要的。购房者在这个阶段必须做好两项前期工作,具体如下:

1、购房者必须考虑清楚,决定购买将要预订的商品房

购房者在决定购买该商品房之前,应做一些必要的调查和咨询工作。

调查的内容应包括:开发商的信誉和实力,其他条件类似楼盘与你看中的楼盘的价格、区位、户型、环境比较,还有该开发项目的一些基本情况。

2、购房者应积极争取不与开发商订立商品房认购书

通过前一项准备工作,购房者已经基本了解了该商品房屋的部分情况,确定了该商品房的可购买性,订立商品房认购书,对购房者确实没什么益处,而且还会为购房者带来风险。对这样一个无益的合同,购房者还是能不签就不签为好。

3、购房者应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应对买房

购房者应在签订合同时考虑清楚再签约。而购房者怎样考虑清楚,只能依据相关法律知识。

发生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情况后,受害当事人做法错误的是(  )。

(二)订立商品房认购书时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

找出风险,针对风险,预备解决方案,与开发商协商订立合同。

(三)订立商品房认购书后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

1、分析当前形势,分析风险及问题所在。

2、对因显失公平等原因而购房者不满意的商品房认购书,购房者可采用以下方法解决:

a、与开发商协商,订立补充协议。

b、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该协议。

民法典可撤销和可变更合同怎么处理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四十三条当 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哪些

第五十九条【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法(办)发〔1988〕6号)

71.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72.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73.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发生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情况后,受害当事人做法错误的是(  )。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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