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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履行中的合同权利转让和合同义务转移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发布时间:2023-02-22 14:35:42

关于合同履行中的合同权利转让和合同义务转移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受让人如果不接受该权利,合同权利是不能被转让的

关于合同履行中的合同权利转让和合同义务转移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B 、有效的合同全部转让将使转止人(原债权人)脱离原合同

C 、新承担人未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原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D 、第三人如果不接受该债务,债务人是不可以将债务强行转移给第三人的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关于合同权利和义务转移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移是指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原合同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种类包括合同承受(限双务合同)、企业的合并与分立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签署购房合同前需“摸底”

【案情介绍】

  据《新闻晨报》报道,冯某于2000年1月31日与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一份,约定从该公司购买坐落于青浦区某小区8号402室房屋,房款为人民币323900元。合同签订后,冯某分批付清全部房款并多付5000元。其后,冯某于2001年入住该址,但冯在要求该公司办理产权证时发现,该房屋已经有王某登记在册,也就是说王某已成为预购房屋权利人。因此冯某无法进行正常合法产权登记,经多次交涉无果,冯某将王某和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

1.判令撤销被告王某的预告登记2.判令被告某公司将房屋产权登记过户至原告名下3.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

  被告王某辩称:自己也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合同并支付房价款,应是系争房屋的合法所有人

  被告某公司称已将房屋折价款支付给王某,王某应撤销预告登记。并将系争房屋产证过户至原告名下的前提是付清房款,323900元是一次性付清的优惠价,但因原告未能一次性付款,因此原合同价仍应为363900元,并经房地部门测绘,房屋实测面积有增加,总房价款实际应为388912.06元。原告目前已付房款为323900元,尚余65012.06元未付。

  【法院判决】

  经查明,被告王某之前多次向被告某公司购买房屋,但因某公司原因均未成交,双方达成以系争房屋作为给被告王某的经济补偿之一,2001年3月14日,王某进行了预告登记,后因原告取得房屋而致使被告王某实际无法取得系争补偿房屋,对于作为补偿系争房屋,被告某公司既未支付折价款也未交付房屋,双方也未曾解除合同办理退房。又查明,系争青浦区某小区8号楼402室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为160.31平方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办理在青浦区某小区8号楼402室房屋上被告王某名义的预告权利登记(登记证明号青2001000704)撤销手续

  二、被告上海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上述第一项预告登记撤销之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冯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将青浦区某小区8号楼402室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冯某名下

  三、反诉被告冯某应于上述第一项预告登记撤销之后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上海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面积补差款人民币25012.0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1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0元,由被告上海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某各负担人民币40元。本案反诉受理费人民币212.70元,由反诉被告冯某负担。

  【拍案说法】

关于合同履行中的合同权利转让和合同义务转移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与被告某公司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确认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各自义务。原告理应付清全部房款,被告某公司理应协助原告办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现房屋建筑面积经房地部门测绘实际有增加,原告应当依法补交房屋面积差价款。对于面积差价款双方并未曾约定进行优惠,故原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2,426元/平方米补交面积差价款25,012.06元。

  【建议】

  1.签署房地产《购房合同》前调取所购房产全套产调,了解房产情况,避免支付房款后才发现房屋有权属或者权利限制问题,造成自身经济损失。

  2.就所购房屋的金额、面积、每期所支付的房价款等问题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的约定,避免遗漏相关事项,届时无法维护自身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合同法 多选题

甲房产开发公司在交给购房人张某的某小区平面图和项目说明书中都标明有一个健身馆。张某看中小区健身方便,决定购买一套商品房并与甲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张某收房时发现小区没有健身馆。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 甲公司不守诚信,构成根本违约,张某有权退房

B. 甲公司构成欺诈,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 甲公司恶意误导,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

D. 张某不能滥用权利,在退房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之间只能选择一种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可知,因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本题中,张某以健身方便为目的购买甲公司的商品房,但实际收房时发现根本没有小区图纸上及项目说明中标明的健身馆,因甲公司虚假宣传导致张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张某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予退房。

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本题中,甲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售房过程中进行虚假宣传,即构成欺诈,张某因此受损,其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该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关于合同履行中的合同权利转让和合同义务转移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据此可知,本题情形不满足双倍返还购房款的法定条件。

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可知,合同解除与承担违约责任之间并不冲突,可以并用。因此,张某在要求退房的同时,可以一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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