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技术标准中规定数量的( )。
A、100%
B、80%
C、50%
D、30%
【正确答案:D】
法律分析: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第六条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一)见证取样规定:
根据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规定: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二)见证取样的范围:
按规定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用于道路路基及面层的材料或试件;
9、市政工程中,业主或监理单位项目总监认为与质量密切相关的材料或构件;
10、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扩展资料
见证取样的要求:
1、见证取样涉及三方行为:施工方,见证方,试验方。
2、试验室的资质资格管理:
①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有CMA章,即计量认证,1年审查一次)。
②建筑企业试验室应逐步转为企业内控机构,4年审查1次。
第三方试验室检查:
①计量认证书,CMA章。
②查附件,备案证书。
3、计量认证分为两级实施,一级为国家级,一级为省级,实施的效力均完全一致。
4、见证人员必须取得《见证员证书》,且通过建设单位授权,并授权后只能承担所授权工程的见证工作。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建筑材料,必须按规范要求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试验报告纳入质保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见证取样
1、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检查主要是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材料:主要是检查其出场合格证、检验报告以及生产厂家资质,对于涉及节能的材料,如:保温板、门窗等,一些地区还要求有《节能材料使用备案表》。对于影响工程安全、使用功能的材料还需检查其复试检验报告,如钢筋、防水材料、保温板等。2)工程设备:开箱检查时的合格证、使用说明、设备清单、使用维护说明等基本材料必须齐全。另外,还需检查进场的设备型号、性能、数量、规格、安装要求等是否与图纸相符。有些设备还需现场进行调试。
2、检验的要求: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对于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件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制度和送检,其比例不少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