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建筑知识 2000年5月13日,徐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徐某参加了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并顺利通过,取得了资格证书。根据有关规定,徐某只有在( )之后申请注册才有可能被批准。

2000年5月13日,徐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徐某参加了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并顺利通过,取得了资格证书。根据有关规定,徐某只有在( )之后申请注册才有可能被批准。

发布时间:2023-02-22 15:42:00

2000年5月13日,徐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徐某参加了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并顺利通过,取得了资格证书。根据有关规定,徐某只有在()之后申请注册才有可能被批准。

A 、2003年5月13日

2000年5月13日,徐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徐某参加了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并顺利通过,取得了资格证书。根据有关规定,徐某只有在(  )之后申请注册才有可能被批准。

B 、2005年5月13日

C 、2006年5月13日

D 、2008年5月13日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建造师不予注册的情形有: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继续教育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徐某刑满释放后取得资格证书是2003年,申请注册需要自处罚完毕之日后3年才可能获得批准,所以为2006年5月13日。

妻子卧病在家丈夫为何将多名男童打伤?

因嫌几个小孩在小区内玩耍太吵,男子竟然对他们大打出手,导致其中两名男童轻微伤。4月9日上午,徐某在北京海淀法院山后人民法庭中法庭受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徐某在法庭上表示认罪。

嫌孩童玩耍吵闹影响休息竟打伤多人

现年50岁的徐某案发前系北京某医院主治医生。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在本市海淀区某小区内,因小孩在院内玩耍吵闹影响其与家人休息,遂使用拳脚对被害人范某某(男,8岁)、孙某某(男,7岁)、卢某某(男,8岁)及崔某某(男,7岁)进行殴打,致被害人范某某腰背部外伤、腰背部软组织挫伤,多发皮擦伤;致被害人孙某某面部外伤,面部软组织挫伤;致被害人卢某某右背部外伤,右背部皮肤软组织挫伤;致被害人崔某某胸部外伤,胸部软组织挫伤。

经鉴定,被害人范某某、孙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卢某某、崔某某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当庭认罪辩护人称其因妻子卧病在家才驱赶孩子

4月9日上午10点30分,徐某被带上法庭,表示认罪。他称自己对事实没有意见,但是对于笔录有点想法。

“我家飘窗比较低,我和孩子没有仇,崔姓孩子没有说实话,我没有踢他。我承认我打孩子了,但是没有打得那么狠。事发后我和孩子的家长同时报的警,警察来后大家一起去的派出所。我家就在一楼,报警后我就等着警察。”徐某称。

公诉人称,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公诉人指出,此案中的被害人均为未成年人,应对被告人酌定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有坦白、获得被害人谅解、一贯表现良好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缓刑。

徐某的辩护人表示,徐某之前无犯罪记录,此次犯罪是因妻子卧病在家,所以才驱赶在家附近打闹的孩子。被告人敬职敬业,在单位表现一贯良好,且家有老人需要赡养,孩子需要抚养。徐某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始终予以配合,他现在已经悔罪,建议免除或减轻处罚。

2000年5月13日,徐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徐某参加了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并顺利通过,取得了资格证书。根据有关规定,徐某只有在(  )之后申请注册才有可能被批准。

虽然有情可原,但是随意殴打他人必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案例分析

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问题:

1. 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

【答案】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而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本案不符合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特征,而是采取隐瞒的方式将公款予以非法占有,符合贪污罪的特征。

【解析】刑法第396条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单位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其与贪污罪的区分在于:第一,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体现单位的整体意志。贪污罪是自然人犯罪,体现自然人的意志。第二,私分国有资产罪是集体私分,也即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是一个单位集体,而非个人,参与者是全体成员,体现利益均沾。第三,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行为方式,在形式上和表面上是公然进行的,单位全体人员均知晓并公然进行。而贪污罪不可能让单位全体人员知晓。题中,徐某、顾某和其他领导成员商量,看似体现单位意志,但是,第一,100万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然而股份分配是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这表明100万只是公司17名干部私分,而非全体成员均分。也即这是公司部分成员的行为。第二,100万是采用隐瞒的方式进行私分,没有让公司全体成员知晓,不是对全体成员公开进行。因此,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而非私分国有资产罪。

2. 徐某与顾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为什么?

【答案】徐某与顾某应对100万元的贪污总数额负责,而不是只对个人所得部分负责;此外,用于行贿的1万元也应计入贪污数额。

【解析】因为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而且是共同犯罪。根据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徐某与顾某应对100万负责。同时,用于行贿的1万元,属于徐某、顾某先贪污然后再行贿,也应计入贪污数额。

3. 徐某与顾某的犯罪属于既遂还是未遂?为什么?

【答案】徐某与顾某贪污100万元属于未遂,因为公司产权尚未过户,但贪污1万元属于既遂。

【解析】贪污罪的既遂标准是取得财物。因为没有取得财物,所以是未遂。

4. 给周某送的1万元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为什么?

【答案】给周某送的1万元属于个人行贿,因为不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解析】单位行贿罪要求是单位为了单位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因为徐某、顾某等人构成的是贪污罪,而非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给周某的1万元,是为了个人利益,而非单位利益,所以属于个人行贿,而非单位行贿。

5. 周某的行为是否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实行数罪并罚?为什么?

【答案】周某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不应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实行并罚。

2000年5月13日,徐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徐某参加了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并顺利通过,取得了资格证书。根据有关规定,徐某只有在(  )之后申请注册才有可能被批准。

【解析】根据刑法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这些人员收受贿赂,然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并从重处罚。也即受贿是该罪的情节加重犯。

6.周某是否构成徐某与顾某的共犯?为什么?

【答案】周某构成徐某与顾某犯罪的共犯,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贪污罪共犯的想象竞合。

【解析】周某明知徐某、顾某欲贪污仍提供帮助,属于徐某、顾某贪污罪的帮助犯,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想象竞合。

温馨提示:
本文【2000年5月13日,徐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徐某参加了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并顺利通过,取得了资格证书。根据有关规定,徐某只有在( )之后申请注册才有可能被批准。】由作者 二建直通车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