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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 )计价。

发布时间:2023-02-22 15:51:55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计价。

A 、合同成立时的价格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  )计价。

B 、标的物交付时的价格

C 、交付期限内的最低价格

D 、交付期限内的平均价格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合同约定政府指导价的,如果在交付期限内,价格有浮动的情况如何处理?

现实问题

胡某向某药厂订购了一批成药,约定的价格为政府指导价的每盒10元,但在药厂交付成药前,政府公布了新的该药品指导价为每盒8元。然而,胡某已经按照10元每盒的价格将货款打至药厂银行账户。发生这样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呢?

律师解答

合同约定政府指导价的,在交付期内,如果价格有浮动的情况,我国《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即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因此,上述药厂应当退还胡某购药差价,即2元/盒。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  )计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双方对结算金额达不成一致怎么办

双方对结算金额达不成一致,首先应根据事前签署的相关合同进行协商处理。合同约定的金额和实际支付的金额不一致的,首先要弄清原因,是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增减项、质量不合格等导致实际履行金额与合同约定金额的偏差。如果确定不是前面的情况,那就很可能是对方付款违约了。这时候建议您收集保留对方违约的证据,比如出库单、货运单、对账函、沟通记录等。证据充分后就可以考虑仲裁或诉讼解决,当然如果金额差异不大,建议当事人协商解决,毕竟诉讼仲裁的时间和金钱成本较高。若差异过大,又协商不成的,则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解决。至于是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问题,就要看双方在合同中有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了。具体而言,仲

裁条款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前、后双方协商达成。如果没有达成仲裁条款,就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  )计价。

《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价格执行问题

《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此条是对于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规定。我国统一合同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同法,是自由经济的产物。但是,由于我国毕竟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因此,在一定的范围内还存在着国家计划。本条规定可以认为是对于此种需要的回应。

按照本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可见,对于这种特殊的合同,当事人并没有约定价格的权利。

另外,根据本条规定,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这应当看做是在迟延履行和迟延受领情况下,对于过错一方当事人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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