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建筑知识
甲与乙订立合同,约定甲应于2003年10月15日交货,乙应于同年10月30日付款。同年9月底,甲有确切证据发现乙的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能力,遂提出中止履行,但乙未允。基于上述因素,甲于同年10月1
甲与乙订立合同,约定甲应于2003年10月15日交货,乙应于同年10月30日付款。同年9月底,甲有确切证据发现乙的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能力,遂提出中止履行,但乙未允。基于上述因素,甲于同年10月15日未按约定交货。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有关本案的正确表述是()。
A 、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B 、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
C 、甲必须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D 、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乙应当提前支付全部货款
【正确答案:A】
一、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以为发现乙财政恶化没有还款能力,并且有确切的证据,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可以要求乙方提出担保,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乙方未给出相应的担保的话,可以解除合同,给出担保,则继续履行合同;
二、不是终止,是中止。
A(甲属行使自己的不安抗辩权)
A
A(理由同1)
A
A(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务而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务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D
A(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见: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解释:【提存的成立时间和提存的法律效果】)
C
C
答案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