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合同法》,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交给有关机关保存,以此消灭合同的行为称为()。
A、留置
B、保全
C、质押
D、提存
【正确答案:D】
A,B,E
答案解析: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交给有关机关保存,以此消灭合同的行为。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②债权人下落不明;
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并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也可以依法行使履行抗辩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第五百七十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履行困难的处理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属于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履行困难的情形。债权人分立、合并使原债权人的主体资格发生变化,债权人分立、合并后的组织因此成为合同的当事人,概括地继受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债权人未向债务人通知该变化,则可能导致债务人不知应向何人履行债务情形的发生,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在债权人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也是如此。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债权人未将上述发生变化的情况通知债务人,但是债务人对此已经知晓,则不能视为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履行困难的情形。
合同的履行往往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予受领。如果因为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债权人应负受领迟延的责任。除此之外,为了更好的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使其脱离合同的拘束,《合同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可以在这两种方式之间进行选择,但不论选择何种方式,均不负迟延履行的责任,并且不承担标的物在迟延受领期间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债务人对标的物只需负与保管自己的物一般的注意义务。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七十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