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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石场应设置截水、导水沟,防止( )流入废石场,防止泥石流危及下游环境。

发布时间:2023-02-22 16:54:40

废石场应设置截水、导水沟,防止( )流入废石场,防止泥石流危及下游环境。

A 、雨水

废石场应设置截水、导水沟,防止( )流入废石场,防止泥石流危及下游环境。

B 、外部水

C 、河水

D 、尾矿水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废石场应设置截水、导水沟,防止外部水流人废石场,防止泥石流危及下游环境。

废石管理制度

废石场安全技术措施

第一章 目的

1.1 保障矿山持续稳定的安全生产,最大限度地降低废石场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废石场实行科学化管理,改进排土工艺,提高排土工作效率,尽可能地降低运输和排土成本。

第二章 适用范围

2.1 本措施适用于XXXXX公司1、2#废石场。

第三章 各相关部门职责

3.1 技术部

3.1.1 负责废石场参数的放线及验收,废石场参数的修改,废石场稳定性验算。

3.1.2 负责废石场现状图测绘、废石场容量的计算及对采剥车间的验收考核。

3.2 安环部

3.2.1 负责截洪沟、排水沟的开沟,预埋盲沟,废石场绿化植被恢复,安全标识牌的书写、竖立;

3.2.2 负责对采矿车间废石场安全生产作业的监督、指导、考核。

3.2.3 负责对废石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指导采剥车间对废石场软弱地基的处理,以及对采剥车间专职安巡员的检查、监督、指导和考核。

3.3 生产部

3.3.1 负责对采剥车间下达排土任务,对废石场排放顺序、安全生产作业的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以及协调、考核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3.4 采剥车间

3.4.1 负责废石场的安全排土作业及事故隐患处理。

3.4.2 负责运输道路的维护保养、紧急避险车道及安全车挡的修筑。

3.4.3 按废石场参数及作业要求排弃岩土。

3.4.4 负责废石场的安全巡检及对专职安检员的监督、考核。

第四章 安全技术措施

4.1 排土工艺

4.1.1 运输排土方法:采用汽车运输,推土机、前装机排土。

汽车——推土机前装机排土方式 适用于任何地形条件,可堆置单台阶和多台阶废石场,采用这种方式排土、推土机、前装机用于推排岩土,平整场地堆置安全车档,它的工作效率主要决定于平台上的残留岩土量,当汽车后轮距坡顶线1.5—2.0米在边坡翻卸时,80%以上的岩土借自重滑移到坡下,由推土机、前装机平场并将部分残留量堆成安全车档,当排弃的是松软岩土,台阶高度大,或因雨水影响,废石场变形严重,汽车卸载不安全时,可在距坡顶线5—7m处卸载,全部岩土由机械推排至坡下,但增加了机械的工作量及排土费用。

4.1.2 废石场堆置顺序:按水平分层由下往上,分台阶分层夯实堆置。

4.1.3 由下往上堆放的缺点:随着采场剥离台阶的下降,废石场的堆置标高逐渐上升,采场上部台阶的岩土运距较远,是重车下坡运输,而深部水平的岩土运出采场境界后往外是重车上坡运输到废石场,使得排土成本较高。

4.1.4 由下往上堆放的要求:废石场的台阶参数和基底承载能力都要通过分析计算进行设计基底岩土层的承载能力和第一台阶的稳定性,对于整个废石场的稳定和安全生产起着重要作用。第一台阶的高度不应大于15m,当基底为倾斜的砂质粘土时,由于第一台阶的变形破坏,可能性引起整个废石场的松动和破坏。第一台阶开始堆放时,必须清理干净摩擦角小的软弱砂质粘土,并堆置内摩擦角大的尘硬岩石,且台阶高度不超过20m。

4.1.5 废石场参数

4.1.5.1 废石场岩性:白云岩、灰岩、砂质粘土

4.1.5.2 基底坡度:5°—23°

4.1.5.3 台阶数:台阶数13

4.1.5.4 堆置高度:自1985水平堆至2180水平、堆高195m、台阶高度15m。

4.1.5.5 台阶最终边坡角:20—30°。

4.1.5.6 台阶坡面角:30°。

4.2 废石场滑坡

4.2.1 废石场内部的滑坡:排弃的是大块坚硬岩石,其压缩变形较小,废石场比较稳定。岩石破碎,较多的砂土,并且有一定湿度时,新堆置的废石场边坡角较陡(38°—42°),随着废石场高度增加,继续压实和沉降,废石场内部出现孔隙压力的为平稳衡和应力集中区,孔隙压力降低了潜在滑动面上的摩擦阻力,因而可能导致滑坡,在边坡下部的应力集中区产生位移变形或边坡鼓出,然后牵动上部边坡开裂和滑动,最后形成抛物形的边坡面,即上部陡、下部缓,以直线量度的边坡角通常为25°—32°。废石场内部的滑坡多数与物料的力学性质有关,如:含有较多的土壤或风化软弱岩石,废石场受大气降雨或地表水的浸润作用等,都将导致废石场的稳定状态迅速恶化。

4.2.2 沿基底接触面的滑坡:当山坡形废石场的基底倾角较陡,废石场与基底接触面之间的抗剪强度小于废石场的物料本身的抗剪强度时,便易产生沿基底接触面的滑坡,如基底上有一层腐植土或在矿山初期剥离排弃的表土和风化层,堆置在废石场的底部而形成了软弱夹层。若遇到雨水和地下水的浸润,便会促进滑坡的形成。

4.2.3 软弱基底鼓起引起的废石场滑坡:当废石场坐落在软弱基底上时,由于基底承载能力低而产生滑移,并牵动废石场的滑坡,这类滑坡是由基底软弱的淤泥沉积物或渗水表土饱和后在废石场压力下发生滑动,并在沟底翻出淤泥黑积物或渗水表土层。

4.2.4 废石场泥石流:泥石流是由山岩风化、滑坡、崩塌或人工堆积在山坡上的大量松散岩土物料充水饱和,形成一种溃决。形成泥石流的三个基本条件:第一、泥石流区会有丰富的松散岩土;第二、山坡地形陡峻和较大的沟订侧坡;第三、泥石流还有较大的汇水面积充足的水源;矿山泥石流多数据经滑坡和坡面冲刷的形成出现,即滑坡和泥石流相伴而生。

4.3 废石场的稳定性分析

4.3.1 废石场的沉降变形

4.3.1.1 新堆置废石场的变形主要是沉降压缩变形,散体物料在自重力和外载荷作用下逐渐压实和沉降,由原来的三元介质体(固体软粒、水、和空气),因空气被挤出、孔隙缩小或被充填而形成两元介质体(固体颗粒和水份)。这种变形随着时间和压力而变化,在废石场初期的沉降速度较大,随着时间的延续和排土地场的压实,其沉降速度逐渐缓慢下来。

4.3.1.2 散体物料的沉降和压缩随着压力增加而增加,但是由于废石场不同高度的岩石块度组成不同,细颗粒(包括土壤)的压缩率大,坚硬的大块岩石堆积体不易压实,所以废石场的压缩沾降率与废石场高度,外部载荷和岩石块度组成的关系呈抛物线型的相关曲线。

4.3.2 废石场基底承载能力及台阶极限高度

4.3.2.1 废石场稳定性首先要分析基底岩层构造,地形坡度及其承 载能力。当基底坡度较陡,接近或大于废石场物料的内摩擦角时,易产生沿基底接触面的滑坡。如果基底为软弱岩层而助学性质低于废石场物料的力学性质时,则软岩基底在废石场荷载作用下必然产生底鼓或滑动,然后导致废石场滑坡。

4.3.2.2 多台阶废石场的总高度须经过稳定性验算确定,在相邻各台阶之间需要留设安全平台,这样废石场总体边坡角小于其自然安息角,增加了废石场的稳定性。但是基底第一台阶的极限高度一般不能超过15--20m因为它是整个废石场的基础它的堆置速度和压力大小对于基底土层孔隙压力的消散和固结都密切相关,同时对上部各台阶的稳定性起重要作用。

4.3.3 废石场稳定性分析:废石场稳定性决定于下列因素:基底承载能力,岩石物理力学性质,地表水及地下水的影响和排土工艺等。

4.3.4 废石场岩土力学性质

4.3.4.1 根据松散介质理论,当基底稳定时坚硬岩石的废石场高度,在其它坡角等于自然安息角条件下可以达到任意高度。然而往上由于废石场岩石构成的均匀性和外部载荷的影响,使得废石场高度受到限制。

4.3.4.2 废石场堆置体的力学属性受岩土性质,块度组成、容重、湿度及重直载荷等影响。废石场物料经过压实或胶结具有一定的粘结力,它主要决定于细颗粒(3mm以下)含量的大小,细颗粒岩土充填到岩块之间的孔隙中经过压实后改变了原来松散体的性质,由摩擦角与岩土性质及块度组成有关根据废石场岩石坡度分布规律,不同层位的块度组成不同,细颗粒多分布于上部和中部,粗颗粒分布于中、下部、粗颗粒含量高,组成骨架的刚性提高,颗粒同摩擦力占主导地位,内摩擦角增大;反之、细颗粒含量增大,内摩擦角减小,但粘结力增大。

4.3.4.3 在废石场下部堆集的大块岩石不含细颗粒和其它粘性材料,故粘结力较小但内摩擦角较大,接近或等于废石场的安息角。

4.3.4.4 废石场物料的力学性质与湿度和含水量有显著的关系,当物料的湿度较小时,随着湿度增加,粘结力和内摩擦角逐渐上升,湿度继续增加则力学参数将下降,直到饱和状态时,便对废石场有破坏性的影响。

4.4 废石场的技术监测:为了安全生产和研究废石场的沉降压缩变形过程,以便掌握废石场的稳定机理,并采用相应的维护及治理措施,需要进行长期细致的监测工作。

4.4.1 废石场技术监测内容:

4.4.1.1 监测废石场的沉降压缩变形以及它与时间的相关性;

4.4.1.2 监测废石场某点在三堆坐标上的变形与位移量,以及它的影响的因素;

4.4.1.3 研究废石场产生滑坡和泥石流的边界条件;并对废石场滑坡和泥石流进行预防;

4.4.1.4 对基底和废石场内部孔隙水压和降雨量,地表径流量等进行观测。

4.4.2 废石场技术监测方法:

4.4.2.1 应用几何测量方法进行废石场变形与位移观测;在废石场平台及边坡上埋设观测点,采用经伟仪和水准仪分别对观测点的水平位移和垂直位移进行定期观测。

4.4.2.2 应用红外线测距仪代替常规的量距和三角网测量,可以提高测量精度和工作效率;

4.4.2.3 安装水压计进行废石场及其基底孔隙水压的观测,可以预测基底承载能力和稳定状态。

4.4 废石场安全生产及治理措施

4.4.1 废石场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4.4.1.1 在废石场排土平台边缘留设安全车挡以保护汽车卸载时的安全,车挡底宽1—1.5m,高为0.6—0.8m用推土机就地推置岩土而成。

4.4.1.2 在废石场下坡路段修筑路堤和紧急避险车道,路堤高1—1.5m宽3—5m,紧急避险车道宽5m、长10—20m坡度15°—25°。

4.4.1.3 在废石场排土平台留3%的高坡,并限制汽车车速小于5km/h。

4.4.1.4 安排专人平整运输道路及捡大块岩石安排轮式推土机对废石场运输路进行平整,并清除路面淤泥。

4.4.1.5 在弯急、坡陡、路窄、单行道上设置醒目的安示提示,保证运输车输的安全。

4.4.1.6 废石场,Ⅲ、Ⅳ级品堆放场设置专人管理指挥卸土。

4.4.1.7 设置专人对废石场进行安全巡查定期对废石场进行沉降位移监测。

4.4.1.8 坚持由下往上、水平分台阶堆放,并严格控制台阶高度,台阶坡面角,及安全清扫平台宽度。

4.4.1.9 为了避免局部排土工作面推进太快,边坡失稳,在整个排土线注意分区间歇式排土以便让新排弃的岩土有充分的时间沉降和压实。

4.4.2 废石场治理技术措施:废石场变形破坏,产生滑坡和泥石流的影响因素主要是基底的软弱岩层,排弃物料中含入量表土和风化岩石,以及地表汇水和雨水的作用。

4.4.2.1 改进排土工艺。采用轻便高效的排土设备合理控制排土顺序,避免形成软弱夹层(即潜在滑动面)。同时将坚硬大块岩石堆置在底层以稳固基底,或大块岩石堆置在最低一个台阶及压坡脚,且第一层高度不宣过大,以有利于基底的压实和固结,也有助下上部后续台阶的稳定。

4.4.2.2 软弱基底的处理,软基底是较软弱岩土或腐植土,应在排土地之前开挖掉并用大块岩石和内摩擦角大的岩石形成第一台阶,并压实,逐渐分散基底的承载压力。基底含水将浸润废石场下部岩石而产生滑动。应在废石场周围开挖截洪沟,排水沟、以及在废石场平台上开挖排水沟沿着山体向外排放对于废石场有地表水的废石场浸出的应在废石场第一台阶修筑盲沟排水,排水沟内充填透水材料,且坡度不小于2%,将水疏排至低凹处。

4.4.2.3 疏干排水。地表水和雨水对于废石场滑坡和泥石流起着重要作用因此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工程措施进行水的治理和疏排工作,首先对废石场上方山坡汇水截流,将水疏排至外围的低洼处,其次是废石场平台本身的汇水不致浸蚀和冲刷边坡,而将平台修成3‰左右的反坡,使水流向坡跟处的排水沟而排出界外,然后在废石场下游沟口的收口部位修筑拦砂坝起到拦挡废石场泥石流、防止污染农田的作用。

4.4.2.4 为了稳固坡角,防止废石场滑坡,可采用不同形式的护坡挡墙,它们是坚硬的块石堆置成的块石重力坝,透水性好,施工简单,造价便宜、能阻挡泥沙和滑坡。

4.4.2.5 废石场植被。在已结束施工的废石场平台和斜坡上进行植被(种树和种草),可以起到固坡和防止雨水对废石场表面浸蚀和冲刷影响,尤其堆置的是表土和风化岩石时,这种植被的效果比较明显植被的根可以加固废石场表面的岩土,阻止雨水往内部渗透,植物本身也吸收大量的水分,增加台阶的稳定性。

第五章 管理程序

5.1 技术部根据全年的生产计划,计算出年度需要排放的岩土量、废石场容量,计算时需充分考虑岩土的松散系数。根据废石场的技术参数,计算出所需排放的台阶数,并根据台阶参数,确定当年的岩土排放量后对废石场进行放线,指导、监督采剥车间进行安全有序的生产。

5.2 采剥车间根据技术部放出的线,按由下往上的分台阶堆放顺序,对排弃的岩土进行分台阶排弃、堆放、修整边坡、清理安全平台,然后由技术部进行验收是否达到台阶参数,并接受技术部的考核。

5.3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安环部对采剥车间的废石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考核。同时负责废石场安全环保治理措施的实施,对经技术部验收合格后的台阶坡面、安全平台进行植被恢复,开挖排水沟然后由生产部组织验收,并接受生产部门的考核。

第六章 检查考核

6.1 本方案由技术部和安环部负责技术指导,并对采剥车间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采剥车间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工作;生产部负责安排调动,并对技术部和安环部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6.2 检查考核周期

6.2.1 技术部对采剥车间的考核周期,为每一平台形成后。

6.2.2 安环部、生产部对采剥车间的考核则每月进行一次。

6.3 考核办法

6.3.1技术部对台阶平台高度(允许误差值为±50cm)、台阶坡面角(误差值为±2°)进行技术验收;若验收不合格按《生产管理考核办法》对采剥车间进行考核。

6.3.2 安环部负责对采剥车间执行《废石场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如检查过程中发现采剥车间未对废石场按规定作安全巡查,则按《生产管理考核办法》对采剥车间进行考核

6.3.3 生产部负责对技术部和安环部的检查、监督情况进行考核,若发现技术部未按时对采剥车间进行及时验收;安环部未按时对采剥车间进行检查;未按时、按质、按量进行植被恢复、绿化、开挖排水沟等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则按《生产管理考核办法》对技术部、安环部进行考核。

第七章 记录存档

7.1 技术部检查、考核由部门负责记录,并将考核结果提交生产部和反馈到考核车间。

7.2 安环部检查、考核由部门负责记录,并将考核结果提交生产部和反馈到考核车间。

7.3 生产部检查、考核由部门负责记录和存档,并将考核结果报办公室和反馈到被考核部门。

第八章 附则

8.1本措施如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按法律、法规执行。

8.2 本措施由技术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8.3 本措施由办公室归口管理。

8.4 本措施自签发之日起开始试行。

希望上述资料对您有所帮助!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的正文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工作坡面最高点与最低点的垂直距离(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的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以下统称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采石场的乡(镇)应有与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 作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第七条 作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作业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 作业单位在采石场开采前,应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开采方案,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审查。采石场的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方案并审查。

第十条 作业单位每年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一次有关采石场开采进度、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等情况的资料。

第十一条 相邻采石场之间应当设置大于30米的隔离带;隔离带矿体只能由一方开采并应予以确定。相邻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应当约定实施爆破的时间。

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二条 作业单位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淘汰落后和不安全的开采方式,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开采方式。

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实施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实施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最终边坡角根据岩体的稳定性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60度。

在岩体破碎、稳定性较差的条件下,采石场最大开采高度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勘查、设计或者矿山安全检测单位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后确定,并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 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第十四条 作业单位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相关人员应当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并采取可靠、安全的预防措施。

危险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严禁在危险区域内从事任何作业,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第十五条 进入采石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在距地面高度超过2米或者坡度超过30度的坡面上作业时,应当使用安全绳或者安全带。安全绳应当拴在牢固地点,严禁多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

第十六条 作业单位应当修建安全的行人上山道路,作业人员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在人工装运作业时,应当有专人监视,防止坡面落石。

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第十七条 作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专职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禁止在雷雨天、夜间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

第十八条 作业人员在铲装、运输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装载、运输安全规程的规定。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严禁人机带病作业。

第十九条 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条 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作业单位应当有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有可能滑坡的,应当采取防洪排水措施。

第二十二条 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的职责,并与就近的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作业单位应当加强粉尘检测和防治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

第二十四条 作业单位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规程介绍

1.1 尾矿库各使用期的设计等别应根据该期的全库容和坝高分别按表1确定。当两者的等差为一等时,以高者为准;当等差大于一等时,按高者降低一等。尾矿库失事将使下游重要城镇、工矿企业或铁路干线遭受严重灾害者,其设计等别可提高一等。

表1 尾矿库等别

1.2 尾矿库构筑物的级别根据尾矿库等别及其重要性按表2确定。

表2 尾矿库构筑物的级别 2.1 尾矿库勘察

2.1.1 尾矿库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应符合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查明影响尾矿库及各构筑物安全性的不利因素,并提出工程措施建议,为设计提供可靠依据。

2.1.2 在用的上游法尾矿堆积坝的勘察应执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2.2 尾矿库设计

2.2.1 尾矿库库址选择应遵守下列原则:

a) 不宜位于工矿企业、大型水源地、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上游;

b) 不应位于全国和省重点保护名胜古迹的上游;

c) 应避开地质构造复杂、不良地质现象严重区域;

d) 不宜位于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面;

e)汇水面积小,有足够的库容和初、终期库长。

2.2.2 尾矿库设计应对不良地质条件采取可靠的治理措施。

2.2.3 对停采的露天采矿场改作尾矿库的,应对安全性进行专项论证;对露天采矿场下部有采矿活动的,不宜作为尾矿库。确须用时,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论证,并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在保证地下采矿安全时,方可使用。

2.2.4 尾矿库设计文件应明确下列安全运行控制参数:

a) 尾矿库设计最终堆积高程、最终坝体高度、总库容;

b) 尾矿坝堆积坡比;

c) 尾矿坝不同堆积标高时,库内控制的正常水位、调洪高度、安全超高及最小干滩长度等;

d) 尾矿坝浸润线控制。

2.2.5 尾矿库初步设计应编制安全专篇,主要内容为:

a) 尾矿库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对策;

b) 尾矿库初期坝和堆积坝的稳定性分析;

c) 尾矿库动态监测和通讯设备配置的可靠性分析;

d) 尾矿库的安全管理要求。

2.3 尾矿坝设计

2.3.1 尾矿坝宜以滤水坝为初期坝,利用尾矿筑坝。当遇有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采用当地土石料或废石建坝。

a) 尾矿颗粒很细、粘粒含量大,不能筑坝;

b) 由尾矿库后部放矿合理;

c) 尾矿库与废石场结合考虑,用废石筑坝合理。

2.3.2 初期坝高度的确定除满足初期堆存尾矿、澄清尾矿水、尾矿库回水和冬季放矿要求外,还应满足初期调蓄洪水要求。

2.3.3 坝基处理应满足渗流控制和静力、动力稳定要求,遇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专门研究处理:

a) 透水性较大的厚层砂砾石地基;

b) 易液化土、软粘土和湿陷性黄土地基;

c) 岩溶发育地基;

d) 采空区地基。

2.3.4 尾矿筑坝的方式,对于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7度以下地区宜采用上游式筑坝,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地区宜采用下游式或中线式筑坝。

2.3.5 上游式筑坝,中、粗尾矿可采用直接冲填筑坝法,尾矿颗粒较细时宜采用分级冲填筑坝法。

2.3.6 下游式或中线式尾矿筑坝分级后用于筑坝的尾矿,其粗颗粒(d≥0.074 mm)含量不宜少于70%,否则应进行筑坝试验。筑坝上升速度应满足库内沉积滩面上升速度和防洪的要求。

2.3.7 下游式或中线式尾矿坝应设上游初期坝和下游滤水坝趾,二者之间的坝基应设置排渗设施。

2.3.8 尾矿库挡水坝应按水库坝的要求设计。

2.3.9 上游式尾矿坝沉积滩顶至设计洪水位的高差不得小于表3最小安全超高值,同时,滩顶至设计洪水位边线距离不得小于表3最小滩长值。

表3 上游式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与最小滩长

2.3.10 下游式和中线式尾矿坝坝顶外缘至设计洪水位水边线的距离不宜小于表4的最小滩

长值。

当坝体采取防渗斜(心)墙时,坝顶至设计洪水位的高差亦不得小于表3的最小安全超高值。

表4 下游式及中线式尾矿坝的最小滩长

2.3.11 尾矿库挡水坝在设计洪水位时安全超高不得小于表3的最小安全超高值、最大风壅水面高度和最大风浪爬高三者之和。最大风壅水面高度和最大风浪爬高可按《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推荐的方法计算。

2.3.12 地震区尾矿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上游式尾矿坝沉积滩顶至正常高水位的高差不得小于表3最小安全超高值与地震壅浪高度之和,滩顶至正常高水位水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3的最小滩长值与地震壅浪高度对应滩长之和。

下游式与中线式尾矿坝坝顶外边缘至正常高水位水边线的距离不宜小于表4的最小滩长值与地震壅浪高度对应滩长之和。

尾矿库挡水坝坝顶至正常高水位的高差不得小于表3最小安全超高值与地震壅浪高度之和。

地震壅浪高度可根据抗震设防烈度和水深确定,可采用0.5~1.5 m。

对于全部采用当地土石料或废石堆筑的尾矿坝,其安全超高按尾矿库挡水坝要求确定。

2.3.13 尾矿坝设计应进行渗流计算,以确定坝体浸润线、逸出坡降和渗流量。浸润线出逸的尾矿堆积坝坝坡,应设排渗设施,1、2级尾矿坝还应进行渗流稳定研究。

2.3.14 上游式尾矿坝的渗流计算应考虑尾矿筑坝放矿水的影响。

1、2级山谷型尾矿坝的渗流应按三维计算或由模拟试验确定;

3、级以下尾矿坝的渗流计算可按附录A进行。

废石场应设置截水、导水沟,防止( )流入废石场,防止泥石流危及下游环境。

2.3.15 上游式尾矿堆积坝的初期透水堆石坝坝高与总坝高之比值不宜小于1/8。

2.3.16 尾矿初期坝与堆积坝坝坡的抗滑稳定性应根据坝体材料及坝基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考虑各种荷载组合,经计算确定。计算方法宜采用瑞典圆弧法;当坝基或坝体内存在软弱土层时,可采用改良圆弧法;考虑地震荷载时,应按《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下地区的5级尾矿坝,当坝外坡比小于1:4时,除原尾矿属尾粘土和尾粉质粘土以及软弱坝基外,可不作稳定计算。

2.3.17 尾矿坝稳定性计算的荷载分下列5类,可根据不同情况按表5进行组合:

一类为筑坝期正常高水位的渗透压力;

二类为坝体自重;

三类为坝体及坝基中孔隙压力;

四类为最高洪水位有可能形成的稳定渗透压力;

五类为地震惯性力。

表5 荷载的组合

2.3.18 按瑞典圆弧法计算坝超抗滑稳定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6规定的数值。

表6 坝坡坑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

2.3.19 当采用简化毕肖普法与瑞典圆弧法计算结果相比较时,可参照《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有关规定选用两种方法各自的最小安全系数。

2.3.20 尾矿坝坝体材料及坝基土的抗剪强度指标类别,应视强度计算方示与土类的不同按表7选取。

表7 尾矿及土的抗剪强度指标

2.3.21 上游式尾矿坝的计算断面应考虑到尾矿沉积规律,根据颗粒粗细程度概化分区。各区尾矿的物理力学指标可参考类似尾矿坝或按附录B确定,必要时通过试验研究确定。

对在用尾矿坝进行稳定计算时应根据该坝勘察报告确定概化分区及相应的物理力学指标。

2.3.22 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1/2~2/3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的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以验证现状及设计最终坝体的稳定性,确定相应技术措施。

2.3.23 透水堆石坝上游坡坡比不宜陡于1:

1.6;土坝上游坡坡比可略陡于或等于下游坡。初期坝下游坡比在初定时可按表8确定。

表8 初期坝下游坡坡比

2.3.24 尾矿堆积坝下游坡与两岸山坡结合处应设置截水沟

2.3.25 上游式尾矿坝的堆积坝下游坡面上宜用土石覆盖或用其他方式植被绿化,并可结合排渗设施每隔6~10 m高差设置排水沟。

2.3.26 4级以上尾矿坝应设置坝体位移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必要时还宜设置孔隙水压力、渗透水量及其浑浊度的观测设施。

2.4 排洪设计

2.4.1 尾矿库必须设置排洪设施,并满足防洪要求。尾矿库的排洪方式,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洪水总量、调洪能力、回水方式、操作条件与使用年限等因素,经过技术比较确定。尾矿库宜采用排水井(斜槽)一排水管(隧洞)排洪系统。有条件时也可采用溢洪道或截洪沟等排洪设施。

2.4.2 尾矿库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各使用期库的等别,综合考虑库容、坝高、使用年限及对下游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因素,按表9确定。

表9 尾矿库防洪标准

2.4.3 储存铀矿等有放射性和有害尾矿,失事后可能对下游环境造成极其严重的尾矿库,其防洪标准应予以提高,必要时其后期防洪可按可能最大洪水进行设计。

2.4.4 尾矿库洪水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根据当地水文图册或有关部门建议的适用于特小汇水面积的计算公式计算。当采用全国通用的公式时,应当用当地的水文参数。有条件时应结合现场洪水调查予以验证。

b) 库内水面面积不超过流域面积的10%,则可按全面积陆面汇流计算。否则,水面和陆面面积的汇流应分别计算。

2.4.5 设计洪水的降雨历时应采用24小时计算,经论证也可采用短历时计算。

2.4.6 当24小时洪水总量小于调洪库容时,洪水排出时间不宜超过72小时。

2.4.7 尾矿库排水构筑物的型式与尺寸应根据水力计算及调洪计算确定。对一、二等尾矿库及特别复杂的排水构筑物,还应通过水工模型试验验证。

2.4.8 尾矿库排洪构筑物宜控制常年洪水(多年平均值)不产生无压与有压流交替的工作状态。无法避免时,应加设通气管。当设计为有压流时,排水管接缝处止水应满足工作水压的要求。

排水管或隧洞中最大流速应不大于管(洞)壁材料的容许流速。

2.4.9 排水构筑物的基础应避免设置在工程地质条件不良或需要填方的地段。无法避开时,应进行地基处理设计。

2.4.10 排水构筑物的设计应按《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和《水工隧洞设计规范》进行。

2.4.11 设计排水系统时,应考虑终止使用时在井座或支洞末端进行封堵的措施。

2.4.12 在排水构筑物上或尾矿库内适当地点,应设置清晰醒目的水位标尺。

2.5 尾矿库安全设施施工及验收

2.5.1 尾矿库初期坝、副坝、排洪设施、观测设施等安全设施的施工及验收可参照《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和其他有关规程进行。

2.5.2 隐蔽工程必须经分段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3.1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1.1 建立健全尾矿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对从事尾矿库作业的尾矿工进行专门的作业培训,并监督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和持证上岗情况。

3.1.2 编制年、季作业计划和详细运行图表,统筹安排和实施尾矿输送、分级、筑坝和排洪的管理工作。

3.1.3 严格按照本规程、《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做好尾矿库放矿筑坝、回水排水、防汛、抗震等安全生产管理。

3.1.4 做好日常巡检和定期观测,并进行及时、全面的记录。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处理并向企业主管领导报告。

3.2 应急救援预案

3.2.1 企业应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3.2.2 应急救援预案种类:

a) 尾矿坝垮坝;

b) 洪水漫顶;

c) 水位超警戒线;

d) 排洪设施损毁、排洪系统堵塞;

e) 坝坡深层滑动;

f) 防震抗震;

g) 其他。

3.2.3 应急救援预案内容;

a) 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b) 应急通讯保障;

c) 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d) 应急行动;

e) 其他。

3.3 尾矿排放与筑坝

3.3.1 尾矿排放与筑坝,包括岸坡清理、尾矿排放、坝体堆筑、坝面维护和质量检测等环节,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作业计划及本规程精心施工,并作好记录。

3.3.2 尾矿坝滩顶高程必须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要求。尾矿坝堆积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

3.3.3 每期子坝堆筑前必须进行岸坡处理,将树木、树根、草皮、废石、坟墓及其他有害构筑物全部清除。若遇有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应作妥善处理。清除杂物不得就地堆积,应运到库外。

岸坡清理应作隐蔽工程记录,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充填筑坝。

3.3.4上游式筑坝法,应于坝前均匀放矿,维持坝体均匀上升,不得任意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应做到:

a) 粗粒尾矿沉积于坝前,细粒尾矿排至库内,在沉积滩范围内不允许有大面积矿泥沉积;

b) 坝顶及沉积滩面应均匀平整,沉积滩长度及滩顶最低高程必须满足防洪设计要求;

c) 矿浆排放不得冲刷初期坝和子坝,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流动冲刷坝体;

d) 放矿时应有专人管理,不得离岗。

3.3.5 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应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某端或某侧。

3.3.6 放矿口的间距、位置、同时开放的数量、放矿时间以及水力旋流器使用台数、移动周期与距离,应按设计要求和作业计划进行操作。

3.3.7 为保护初期坝上游坡及反滤层免受尾矿浆冲刷,应采用多管小流量的放矿方式,以利尽快形成滩面,并采用导流槽或软管将矿浆引至远离坝顶处排放。

3.3.8 冰冻期、事故期或由某种原因确需长期集中放矿时,不得出现影响后续堆积坝体稳定的不利因素。

3.3.9 岩溶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可采用周边放矿,形成防渗垫层,减少渗漏和落水洞事故。

3.3.10 尾矿坝下游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

3.3.11 坝外坡面维护工作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或视具体情况选用以下维护措施:

a) 坡面修筑人字沟或网状排水沟;

b) 坡面植草或灌木类植物;

c) 采用碎石、废石或山坡土覆盖坝坡。

3.3.12 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记录需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主要检查内容:

a) 子坝长度、剖面尺寸、轴线位置及内外坡比;

b) 新筑子坝的坝顶及内坡趾滩面高程、库内水位;

c) 尾矿筑坝质量。

3.3.13 坝体出现冲沟、裂缝、塌坑和滑坡等现象时,应及时妥善处理。

3.4 尾矿库水位控制与防汛

3.4.1 当尾矿库防洪标准低十本规程规定时,应采取措施,提高尾矿库防洪能力,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3.4.2 控制尾矿库内水位应遵循的原则;

a) 在满足回水水质和水量要求前提下,尽量降低库内水位;

b) 在汛期必须满足设计对库内水位控制的要求;

c) 当尾矿库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时,应在汛前进行调洪演算,保证在最高洪水位时滩长与超高都满足设计要求;

d) 当回水与尾矿库安全对滩长和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时,必须保证尾矿库安全;

e) 水边线应与坝轴线基本保持平行。

3.4.3 汛期前应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根据确定的排洪底坎高程,将排洪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挡板全部打开,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库内设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止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3.4.4 排出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内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

3.4.5 岩溶或裂隙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应控制库内水深,防止落水洞漏水事故。

3.4.6 非紧急情况,未经技术论证,不得用常规子坝挡水。

3.4.7 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降雨后发生垮坝事故。

3.4.8 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停用后,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时封堵,并确保施工质量。严禁在排水井井筒顶部封堵。

3.5 渗流控制

3.5.1 尾矿库运行期间应加强观测,注意坝体浸润线埋深及其出逸点的变化情况和分布状态,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

3.5.2 在尾矿库运行过程中,如坝体浸润线超过控制线,应经安全技术论证增设或更新排渗设施。

3.5.3 上游式尾矿堆积坝可采取下列措施控制渗流:

a) 尾矿筑坝地基设置排渗褥垫、水平排渗管(沟)及排渗井等;

b) 尾矿堆积体内设置水平排渗管(沟)或垂直排渗井、辐射式排渗井等;

c) 与山坡接触的尾矿堆积坡脚处设置贴坡排渗或排渗管(沟)等;

d) 适当降低库内水位,增大沉积滩长;

e) 坝前均匀放矿。

3.5.4 当坝面或坝肩出现集中渗流、流土、管涌、大面积沼泽化、渗水量增大或渗水变浑等异常现象时,可采取下列措施处理:

a) 在渗漏水部位铺设土工布或天然反滤料,其上再以堆石料压坡;

b) 增设排渗设施,降低浸润线。

3.6 尾矿库防震与抗震

3.6.1 尾矿库原设计抗震标准低于现行标准时,应进行安全技术论证。需提高尾矿坝抗震稳定性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a) 在下游坡坡脚增设土石料压坡;

b) 对堆积坡进行削坡、放缓坝坡;

c) 对坝体进行加密处理;

d) 降低库内水位或增设排渗设施,降低坝体浸润线。

3.6.2 震前应注意库区岸坡的稳定性,防止滑坡破坏尾矿设施。

3.6.3 上游建有尾矿库、排土场或水库等工程设施的尾矿库,应了解上游所建工程的稳定情况,必要时应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造成更大损失。

3.6.4 震后应进行检查,对被破坏的设施及时修复。

3.7 库区及周边条件规定

3.7.1 尾矿库下游不宜建设居住、生产等设施。

3.7.2 严禁在尾矿坝上和库区周围进行乱采、滥挖和非法爆破等。 4.1 防洪安全检查

4.1.1 检查尾矿库设计的防洪标准是否符合本规程规定。当设计的防洪标准高于或等于本规程规定时,可按原设计的洪水参数进行检查;当设计的防洪标准低于本规程规定时,应重新进行洪水计算及调洪演算。

4.1.2 尾矿库水位检测,其测量误差应小于20 mm。

4.1.3 尾矿库滩顶高程的检测,应沿坝(滩)顶方向布置测点进行实测,其测量误差应小于20mm。

当滩顶一端高一端低时,应在低标高段选较低处检测1~3个点;当滩顶高低相同时,应选较低处不少于3个点;其他情况,每100m坝长选较低处检测1~2个点,但总数不少于3个点。

各测点中最低点作为尾矿库滩顶标高。

4.1.4 尾矿库干滩长度的测定,视坝长及水边线弯曲情况,选干滩长度较短处布置1~3个断面。测量断面应垂直于坝轴线布置,在几个测量结果中,选最小者作为该尾矿库的沉积滩干滩长度。

4.1.5 检查尾矿库沉积滩干滩的平均坡度时,应视沉积干滩的平整情况,每100 m坝长布置不少于1~3个断面。测量断面应垂直于坝轴线布置,测点应尽量在各变坡点处进行布置,且测点间距不大于10~20 m(干滩长者取大值),测点高程测量误差应小于5 mm。尾矿库沉积干滩平均坡度,应按各测量断面的尾矿沉积于滩加权平均坡度平均计算。

4.1.6 根据尾矿库实际的地形、水位和尾矿沉积滩面,对尾矿库防洪能力进行复核,确定尾矿坝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4.1.7 排洪构筑物安全检查主要内容:构筑物有无变形、位移、损毁、淤堵,排水能力是否满足要求等。

4.1.8 排水井检查内容:井的内径、窗口尺寸及位置,井壁剥蚀、脱落、渗漏、最大裂缝开展宽度,井身倾斜度和变位,井、管联结部位,进水口水面漂浮物,停用井封盖方法等。

4.1.9 排水斜槽检查内容:断面尺寸、槽身变形、损坏或坍塌,盖板放置、断裂,最大裂缝开展宽度,盖板之间以及盖板与槽壁之间的防漏充填物,漏砂,斜槽内淤堵等。

4.1.10 排水涵管检查内容:断面尺寸,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最大裂缝开展宽度,管间止水及充填物,涵管内淤堵等。

4.1.11 对于无法入内检查的小断面排水管和排水斜槽可根据施工记录和过水畅通情况判定。

4.1.12 排水隧洞检查内容:断而尺寸,洞内塌方,衬砌变形、破损、断裂、剥落和磨蚀,最大裂缝开展宽度,伸缩缝、止水及充填物,洞内淤堵及排水孔工况等。

4.1.13 溢洪道、截洪沟检查内容:断面尺寸,沿线山坡滑坡、塌方,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淤堵等。对溢洪道还应检查溢流坎顶高程、消力池及消力坎等。

4.2 尾矿坝安全检查

4.2.1 尾矿坝安全检查内容:坝的轮廓尺寸、变形、裂缝、滑坡和渗漏、坝面保护等。尾矿坝的位移监测可采用视准线法和前方交汇法;尾矿坝的位移监测每年不少于4次,位移异常变化时应增加监测次数;尾矿坝的水位监测包括库水位监测和浸润线监测;水位监测每月不少于1次,暴雨期间和水位异常波动时应增加监测次数。

4.2.2 检测坝的外坡坡比。每100m坝长不少于2处,应选在最大坝高断面和坝坡较陡断面。水平距离和标高的测量误差不大于10 mm。尾矿坝实际坡陡于设计坡比时,应进行稳定性复核,若稳定性不足,则应采取措施。

4.2.3 检查坝体位移。要求坝的位移量变化应均衡,无突变现象,且应逐年减小。当位移量变化出现突变或有增大趋势时,应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4.2.4 检查坝体有无纵、横向裂缝。坝体出现裂缝时.应查明裂缝的长度、宽度、深度、走向、形态和成因,判定危害程度,妥善处理。

4.2.5 检查坝体滑坡。坝体出现滑坡时,应查明滑坡位置、范围和形态以及滑坡的动态趋势。

4.2.6 检查坝体浸润线的位置。应查明坝面浸润线出逸点位置、范围和形态。

4.2.7 检查坝体排渗设施。应查明排渗设施是否完好、排渗效果及排水水质。

4.2.8 检查坝体渗漏。应查明有无渗漏出逸点,出连点的位置、形态、流量及含沙量等。

4.2.9 检查坝面保护设施。检查坝肩截水沟和坝坡排水沟断面尺寸,沿线山坡稳定性,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淤堵等;检查坝坡土石覆盖保护层实施情况。

4.3 尾矿库库区安全检查

4.3.1 尾矿库库区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周边山体稳定性,违章建筑、违章施工和违章采选作业等情况。

4.3.2 检查周边山体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情况时,应详细观察周边山体有无异常和急变,并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分析周边山体发生滑坡可能性。

4.3.3 检查库区范围内危及尾矿库安全的主要内容:违章爆破、采石和建筑,违章进行尾矿回采、取水,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废弃物排入,放牧和开垦等。 5.1 尾矿库安全度分类

尾矿库安全度主要根据尾矿库防洪能力和尾矿坝坝体稳定性确定,分为危库、险库、病库、正常库四级。

5.2 危库

危库指安全没有保障,随时可能发生垮坝事故的尾矿库。危库必须停止生产并采取应急措施。

尾矿库有下列工况之一的为危库:

a) 尾矿库调洪库容严重不足,在设计洪水位时,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都不满足设计要求,将可能出现洪水漫顶;

b) 排洪系统严重堵塞或坍塌,不能排水或排水能力急剧降低;

c) 排水井显著倾斜,有倒塌的迹象;

d) 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e) 经验算,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小于表6规定值的0.95;

f) 其他严重危及尾矿库安全运行的情况。

5.3 险库

险库指安全设施存在严重隐患,若不及时处理将会导致垮坝事故的尾矿库。险库必须立即停产,排除险情。

尾矿库有下列工况之一的为险库;

a) 尾矿库调洪库容不足,在设计洪水位时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均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b) 排洪系统部分堵塞或坍塌,排水能力有所降低,达不到设计要求;

c) 排水井有所倾斜;

d) 坝体出现浅层滑动迹象;

e) 经验算,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小于表6规定值的0.98;

f) 坝体出现大面积纵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渗透水高位出逸,出现大面积沼泽化;

g) 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运行的情况。

5.4 病库

病库指安全设施不完全符合设计规定,但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病库应限期整改。

尾矿库有下列工况之一的为病库:

a) 尾矿库调洪库容不足,在设计洪水位时不能同时满足设计规定的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的要求;

b) 排洪设施出现不影响安全使用的裂缝、腐蚀或磨损;

c) 经验算,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满足表6规定值,但部分高程上堆积边坡过陡,可能出现局部失稳;

d) 浸润线位置局部较高,有渗透水出逸,坝面局部出现沼泽化;

e) 坝面局部出现纵向或横向裂缝;

f) 坝面未按设计设置排水沟,冲蚀严重,形成较多或较大的冲沟;

g) 坝端无截水沟,山坡雨水冲刷坝肩;

h) 堆积坝外坡未按设计覆土、植被;

i) 其他不影响尾矿库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正常情况。

5.5 正常库

尾矿库同时满足下列工况的为正常库:

a) 尾矿库在设计洪水位时能同时满足设计规定的安全超高和最小于滩长度的要求;

b) 排水系统各构筑物符合设计要求,工况正常;

c) 尾矿坝的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稳定安全系数满足设计要求;

d) 坝体渗流控制满足要求,运行工况正常。 6.1 闭库设计

6.1.1 对停用的尾矿库应按正常库标准和闭库安全评价,进行闭库整治设计,确保尾矿库防洪能力和尾矿坝稳定性满足本规程要求,维持尾矿库闭库后长期安全稳定。

6.1.2 尾矿坝整治内容为:

a) 对坝体稳定性不足的,应采取削坡、压坡、降低浸润线等措施,使坝体稳定性满足本规程要求;

b) 完善坝面排水沟和土石覆盖或植被绿化、坝肩截水沟、观测设施等。

6.1.3 排洪系统整治内容为:

a) 根据防洪标准复核尾矿库防洪能力,当防洪能力不足时,应采取扩大调洪库容或增加排洪能力等措施;必要时,可增设永久溢洪道:

b) 当原排洪设施结构强度不能满足要求或受损严重时,应进行加固处理;必要时,可新建永久性排洪设施,同时将原排洪设施进行封堵。

6.2 施工及验收

废石场应设置截水、导水沟,防止( )流入废石场,防止泥石流危及下游环境。

闭库工程施工及验收可参照《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和其他有关规程。

6.3 尾矿库闭库后的维护

6.3.1 闭库后的尾矿库,必须做好坝体及排洪设施的维护。未经论证和批准,不得储水。严禁在尾矿坝和库内进行乱采、滥挖、违章建筑和违章作业。

6.3.2 闭库后的尾矿库,未经设计论证和批准,不得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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