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擅自损毁公路标志,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可处以( )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
A 、5
B 、10
C 、15
D 、30
【正确答案:C】
对于擅自损毁公路标志,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
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
扩展资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立案责任:通过路政巡查、监督检查(或群众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等)发现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影响公路畅通或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影响公路畅通或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制作笔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初步调查结束后,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提出处理意见。
3、复核审查责任: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和负责人对案件管辖、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违法行为定性、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办案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听取其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影响公路畅通或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案件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处罚决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后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8、监管责任: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影响公路畅通或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个人的行为已构成了违法行为。
已收到罚款信,是要交罚款的。车牌都是实名制的,车放在运管机构是要另按天累计算罚金的,不去办理,运管部门会上交给法院,等收到法院的传票,官司是打不赢的,要交罚款还追究刑事责任 。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强制执行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强制执行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