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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现阶段对施工单位守法评价的主体是 ()

发布时间:2023-02-22 22:54:55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现阶段对施工单位守法评价的主体是 ()

A 、建设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现阶段对施工单位守法评价的主体是 ()

B 、监理单位

C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

D 、质量监督机构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交通运输部:新能源车放心跑高速,年内大部分服务区将可充电

易车讯 8月25日,交通运输部举行8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相关领导表示,新能源车放心跑高速,今年内全国大部分高速公路服务区将提供基本充电服务。还将加强配套电网建设,规范充电服务收费。

在高速公路服务区适度超前建设充电设施

今年印发《加快推进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确立了三个阶段性建设目标:

一是力争今年年底前,全国除高寒高海拔以外区域的高速公路服务区能够提供基本充电服务;二是明年年底前,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能够提供基本充电服务;三是2025年底前,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充电基础设施进一步加密优化,农村公路沿线有效覆盖,基本形成“固定设施为主体,移动设施为补充,重要节点全覆盖,运行维护服务好,群众出行有保障”的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完善后,新能源车主可以放心上高速跑长途了。

为实现《行动方案》确定的目标,《行动方案》明确了六个方面的主要任务:

一是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存量土地及停车位,加快建设或改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充电车位原则上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的10%。高寒高海拔地区可自行确定建设目标和时序。重大节假日期间预测流量较大的服务区要适当投放移动充电基础设施,满足高峰时段充电需求。

二是加强普通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具备条件的公路服务区(站)建设或改造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重点旅游景区等大流量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沿线停车场等场所,探索建设或者改造充电基础设施。积极引导农村公路沿线乡镇优先在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配置公共充电基础设施。

三是探索推进新技术新设备应用。科学合理选择新技术、新设备,提升充电基础设施全寿命周期效益。制定落实分阶段覆盖方案,加快推进高速公路快充站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高速公路服务区按相关要求提高快充站覆盖率。推动城市群周边等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超快充、大功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支持电动汽车生产、大型运输等企业在服务区(站)建设布局换电站。

四是优化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因地制宜科学布设充电基础设施,规范交通标识设置,优化通行线路,引导电动汽车与燃油汽车分区有序停放,保障电动汽车停车位专位专用,维护良好充电秩序。

五是加强服务信息采集与发布。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布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及实时使用情况,为公众提供实时信息查询服务。

六是加强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维护。鼓励服务区经营管理单位与充电运营商等合作,开展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与维护。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充电基础设施设备技术完好、安全可用。

《加快推进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提出,鼓励充电运营商兼顾投资运营主体合理收益与用户使用经济性,在市场培育期实施服务费优惠,确保充电服务费合理、规范收取。同时,鼓励地方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对充电基础设施场地租金实行阶段性减免,为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创造条件。

哪些配套政策来支撑这些目标的实现

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建设用地、电网改造、投资运营模式等多个环节,需要统筹各方力量和资源,同向发力,协同推进。在起草《行动方案》过程中,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认真研究各部门在鼓励电动汽车发展、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等方面出台的保障政策,在充分利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公路实际情况,从用好财政支持政策、优化建设实施程序、加强配套电网建设和规范充电服务收费等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关的配套政策。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现阶段对施工单位守法评价的主体是 ()

一是用好财政支持政策。《行动方案》提出,要按照今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给予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支持,并探索建立与服务质量挂钩的运营补贴标准,加强大功率充电等示范类设施的补贴力度。

二是优化建设实施程序。《行动方案》明确,充电设施作为服务区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所需用地纳入公路用地范围。针对早期建设的公路服务区可能存在的用地紧张的问题,《行动方案》要求,要做好新增充电设施布局、布线与公路场地、设施的衔接,优化行车路线和停车场布局设计,完善施工方案,提高使用效益;确需新增用地的,与地方政府商议参照公路主体工程用地政策予以支持,简化办理程序。

三是加强配套电网建设。明确电网企业要加强配套电网建设,合理预留高压、大功率充电保障能力,满足充电设施建设需求。对部分电网暂未延伸到位、不具备大容量供电条件的偏远服务区,优先采用分布式电源等方式就近供电。

四是规范充电服务收费。《行动方案》提出,鼓励充电运营商兼顾投资运营主体合理收益与用户使用经济性,在市场培育期实施服务费优惠,确保充电服务费合理、规范收取。同时,鼓励地方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对充电基础设施场地租金实行阶段性减免,为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创造条件。

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会同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指导省级交通运输、能源主管部门和省级电网公司,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利用好各项配套政策,共同推动完善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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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速扩容取费定额哪一年开始的

文章湖南省交通厅关于执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定额及编制办法》及补充规定的通知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湖南省交通厅关于执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定额及编制办法》及补充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厅文件

湘交造价字[2007]638号

关于执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定额及编制办法》及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部公告[2007]33号发布的“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的公告”通知精神(以下简称新定额及办法),结合我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现将执行中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2008年1月1日前已批准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造价文件,仍执行原定额和办法,造价不再进行调整;凡在2008年1月1日后上报或虽在2008年1月1日前上报尚未审批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造价文件,应按《新定额及办法》编制。

二、人工费: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人工工资(含机械工)按45.45元/工日,今后将按国家人工工资政策的变化按时测算并定期发布。

三、其他工程费、间接费、工程其他费等费用取费标准

针对材料价格波动较大,影响其他工程费、间接费(不含规费)和工程其他费等费用的合理确定问题,经研究,厅将规定以定额基价指数的形式对取费加以控制。由厅造价站尽快测算定额基价指数标准,使以费率计算的各项费用不受各地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定额基价

u指数由省交通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负责生成,与材料预算单价和人工工日单价一起按期公布,供工程计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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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定额基价指数标准未出台之前,其他工程费、间接费和工程其他费的取费基数暂按部颁发新编制办法执行。该费用的取费标准见下表:

费用名称 其 他 工 程 费 间 接 费 利润 税金 规费 企业管理费 冬季施工增加费 雨季施工增加费 夜间施工增加费 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 行车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 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 施工辅助费 临时设施费 工地转移费 基本费用 主副食运费补贴 职工探亲路费 职工取暖补贴 财务费用 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工伤保险费 新建和改建公路 部颁费率 部颁费率 部颁费率 不计 部颁费率 部颁费率 部颁费率 部颁费率 部颁费率 部颁费率 部颁费率 部颁费率 部颁费率 部颁费率 20% 2% 8.70% 9% 0.50% 部颁费率 部颁费率 四、对市场造价软件的管理

为便于造价文件的审查、审批和数据的录入,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造价软件计算标准的监管。所有造价文件编制,原则上使用交通部统一的标准软件。其他造价软件进入湖南市场,必须经过省交通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检测评定,合格后才能投入湖南市场。

五、我厅2005年以湘交计基字第250号文公布的《转发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基本建设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和1996年以湘交造字533号文公布的《关于制定公路基本建设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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