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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知识
某钢材厂和某建筑公司于2008年12月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约定履行期限为3个月,总价款为500万元。三个月后,钢材厂按时履行合同,但建筑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付款。2009年4月,钢材厂得知某水泥
某钢材厂和某建筑公司于2008年12月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约定履行期限为3个月,总价款为500万元。三个月后,钢材厂按时履行合同,但建筑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付款。2009年4月,钢材厂得知某水泥厂对建筑公司负有200万元的债务,本月已到期,但因水泥无力偿还,建筑公司与水泥厂签订了一份协议,免除了水泥厂所负债务。钢材厂公司可以( )。
A 、以建筑公司的名义向水泥厂主张200万元债权,费用0.5万元由钢材厂承担
B 、以建筑公司的名义向丙公司主张100万元债权,费用0.5万元由建筑公司承担
C 、以钢材厂的名义向丙公司主张200万元债权,费用0.5万元由钢材厂承担
D 、以钢材厂的名义向丙公司主张100万元债权,费用0.5万元由建筑公司承担
【正确答案:D】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建筑公司与钢材厂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建筑公司与钢材厂签订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B、该案由乙地人民法院管辖
买卖合同的特征义务应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一般应以该特征义务履行地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基于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均以此作为买卖合同的履行地。
这种题目交代不清楚的案例分析题,建议你还是不要做。分析如下:
第一,双方签署买卖合同,只是说明了交货时间及货款缴纳。
第二,题中的买卖合同没有说明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没有详细的合同解除与终止条款,违约条款,争议解决条款。
第三,问题设置也有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第二个问题的答案,一般好的案例分析题问题的设置有联系但又没有必要的联系。
问题回答:
1.甲建筑公司解除合同是合法的,因为乙钢厂已经根本违约,在合同约定的四月底仅给付一半钢材,已经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甲建筑公司要求乙钢厂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建筑公司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为乙钢厂的违约行为造成甲建筑公司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时多付出的货款,甲建筑公司为此起诉法院的起诉费,鉴定费,律师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