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信件形式向乙作出要约,但信件未载明日期,则该要约的承诺期限自( )开始计算。
A 、甲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
B 、信件到达乙的签收日期
C 、信件被乙公司阅读的日期
D 、乙决定承诺甲的日期
【正确答案:A】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1)以通知作出的承诺,承诺在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候生效。其中,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的生效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即“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作出承诺的,作出行为的时候承诺生效。南宁合同纠纷律师点评:合同纠纷的内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内容的各个方面,纠纷内容多种多样,几乎每一个与合同有关的方面部会引起纠纷,例如,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方面也会有纠纷,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法人的分支机构,本没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却签订了合同,一旦该方法违约但无力承担债务时,必须、也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来承担责任。如果该法人不愿意,则纠纷就会产生。再如,双方口头协商订立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对原先协商的某一条款理解不一致,因口头无书面证明,纠纷遂起等等。南宁律师朱华简介:
那什么,你忽略了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之间的关系了。
一般情况要约确实是到达生效,但是24条是特别法条,它是对“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要约”的“到达”作了特别的规定,即这种要约的到达“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被视为要约达到受要约人之日。
比如,甲写信给乙,信件下面写上了“2012年12月1日为写信时间”和“要约有效期是10天”,然后他12月2日去寄信,信件12月4日才到达受要约人乙。一般情况,乙的承诺期限应从12月5日开始,但是因为有了24条对信件要约的特别规定,所以,乙的承诺期限应从12月2日零点起算,12月11日
24点止。(特别说明:法条内规定“之日起算”无特别说明是指当天的“次日零点”)
那“信件未载明日期”就更好理解了,就是信件上没有任何表明信件是什么时候写的,但却写了“要约有效期10天。”甲仍然是12月1日写,12月2日寄,信也仍然12月4日到。那么信封上就会有“12月2日”的邮戳,但因为信上未写日期,所以“承诺期限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12月2日)开始计算”也就是12月3日零点起算,12月12日
24点止。
明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