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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1日小李经面试合格后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用工合同,并约定了试用期,则试用期最迟至( )。

发布时间:2023-02-23 05:54:30

2010年2月1日小李经面试合格后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用工合同,并约定了试用期,则试用期最迟至( )。

A 、2010年2月28日

2010年2月1日小李经面试合格后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用工合同,并约定了试用期,则试用期最迟至( )。

B 、2010年5月31日

C 、2010年8月1日

D 、2011年2月1日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李某与某企业于2004年2月20日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1年,工作岗位为一车间操作工。

此种情况下,企业本有很强的理由,解除劳动关系,但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出现了问题。可能会导致原本主动的企业变得被动。

回答上述问题:

1.因为劳动者无法胜任或不能从事原定岗位时,企业有义务为其调整工作岗位。但劳动者也有义务服从安排。(原因为,企业调整工作岗位,并非为企业需求,而是考虑员工情况而进行的行为)

2.因过敏源导至的过敏现像,企业可以给员工调整岗位。员工也可以辞职。

3.企业约定试用期为一年,存在一定风险。(依目前法规来看)不能通过试用期不合格来进行处理。应进行岗位调整(至少脱离过敏源),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拒绝可依不服从管理及企业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同时,不能达成一致,也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4.对本案例的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有以下几点建议:

1)严格遵循合同期限管理,并依法约定试用期。

2)结合上述,考虑员工利益及企业利益,以平等、相互尊重为宗旨,完善企业制度,

-如,对岗位胜任力,做出明确规定。以便于科学管理试用期,加强法规执行能力。

3)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从人性化角度来看,过了医疗期后,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李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3年1月3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

1、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需要说明理由,因为在试用期。

2、李某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在试用期提出解除合同,只需要提前3天通知。

3、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予李某经济补偿金。员工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予李某经济补偿金。

4、如果用人单位是提供的一些入职培训,李某不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我与公司签订的5年的合同,若公司辞退我,则需如何补偿?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开除、解雇、炒鱿鱼),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大体分以下四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没有履行合法程序,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的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

3、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的,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总计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2010年2月1日小李经面试合格后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用工合同,并约定了试用期,则试用期最迟至( )。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010年2月1日小李经面试合格后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用工合同,并约定了试用期,则试用期最迟至( )。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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