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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 )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发布时间:2023-02-23 06:18:48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 )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A 、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 )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B 、质量工作报告

C 、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D 、监督检查报告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将该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环境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负责的管理体制。政府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第五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业务。第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第七条 政府推行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制度。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 市住房建设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水务等专业工程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各区住房建设部门和专业工程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行政管辖范围,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第九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通报。第十条 建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建材生产供应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记录在案,并通过公共媒体予以公布。第十一条 市住房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实际,编制和发布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发布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目录,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和新工艺。第十二条 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住房建设部门、其他专业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指定质量监督人员,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三)核查工程项目法定建设程序、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检查有关质量文件和技术资料是否符合规定、有关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是否健全;

(四)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以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五)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以及工程的竣工验收。第十四条 住房建设部门、专业工程主管部门以及质监机构履行质量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或者停工整改;

(四)查封、扣押施工现场存在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在三日内作出责令销毁或者降级使用的处理决定。第三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第十六条 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涉及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方案,经原审查批准的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修改。

市政、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涉及规模、等级、走向、工艺设计、设备容量的修改的,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七条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文件,经原审查批准的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交通、水利、铁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可委托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专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规定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培训。第五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会按其章程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业务技术培训和质量行为自律教育,组织工程质量评优活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七条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别对市、区立项的建设工程具体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建设程序的合法性;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 )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三)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

(四)对进入施工现场用于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及装饰材料、预拌混凝土、建筑构配件和建筑设备等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五)监督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中间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六)参与调查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建设工程建设程序不合法的,提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问题时,责令限期整改;发现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质量隐患的,责成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五)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整改、暂停或局部暂停施工;

(六)公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对监督的工程质量依照规定承担监督责任。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质量监督人员负责制,质量监督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取得资格。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应严格执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许可证;

(二)施工合同及按规定应当施行监理工程的监理合同;

(三)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及其审批文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后,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按照有关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交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第十二条 对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定质量监督人员负责监督。质量监督人员应根据所监督的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编制质量监督计划,并在收到施工单位开工备案登记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可的质量监督计划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应按质量监督计划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一) 对地基验槽、地基处理及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的验收进行监督;

(二)对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及涉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的验收进行监督;

(三)监督抽查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幕墙、防水、管线、设备安装施工的主要隐蔽分项工程的质量;

(四)监督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 )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五)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及装饰材料、预拌混凝土、建筑构配件和建筑设备等质量随机监督抽检;

(六)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重要使用功能检测报告等施工技术资料进行抽查;

(七)监督抽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执行工程质量检验见证取样和送检情况;

(八)对监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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