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建筑知识 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应( )。

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应( )。

发布时间:2023-02-23 07:08:16

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应( )。

A 、给予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

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应( )。

B 、责令限期改正

C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D 、处以罚款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的给予什么处罚

根据《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6号,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的处罚如下: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报道。

扩展资料

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应( )。

作出处罚的部分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3、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黄冈市人民政府—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

安全生产法中,对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后果是什么?

详见《安全生产法》规定之: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生产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主体。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农垦总局、分局,省森林工业总局、管理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本系统内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省农垦、森林工业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接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应( )。

(五)保证安全生产资金足额投入并有效使用;

(六)保证生产经营场所的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七)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七条 从业人员在二百人以上的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八条 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档案。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或者经培训未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档案的,责令改正。安排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温馨提示:
本文【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应( )。】由作者 二建直通车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