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B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C 、联合体内部各方应当订立共同投标协议,但该协议由于不属于投标文件,因此不必提交招标人
D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C】
C项,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投标之前必须要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A,C,D
答案解析: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保证金可以由联合体各方共同提交或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提交。
A,B,C,E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联合体投标”,详见教材P55。以联合体的形式进行投标的,联合体的各方订立共同投标协议后,还必须指定一个牵头人,以利协调工作。因此,正确答案为ABCE。
答案选A:因为1、B必须由相同专业的不同单位组成。是错误的。可以由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
2、C.各方应在中标后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也是错误的。各方应在投标前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3、D.是各方合并后组建的投标实体也是错误的。投标联合体并不是各方合并后组建的。所以正确答案只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