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建设单位的正确做法是()
A 、因为与总承包单位是合同关系,因此只能要求总承包单位赔偿
B 、因为与分包单位没有合同关系,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总承包单位要求分包单位赔偿
C 、因为是连带责任,可以直接要求分包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D 、因为是连带责任,只能要求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共同赔偿
【正确答案:C】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分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那么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具体的情况可以参考下面的内容。
1、《合同法》第272条的规定如下:
(1)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2)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5)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如果发包人指定分包人,分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首先,该分包人要承担责任,其次,发包人要承担相应的过错,最后总包人如果没有过错,那么就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有过错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如果总包人收取了一定的管理费,且总承包人没有尽到约定的管理义务,也应该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至于发包人、总包人、分包人责任大小的划分,应该按照他们各自的过错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题主要考的知识点是 建设单位、总包、分包的合同关系,总包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对总包负责。
审题要仔细哈。
如果出现质量事故,造成了重大损失,追究责任的话,那是总包和分包承担连带责任,相关可能出现的责任方还有监理、设计、勘探,甚至建设单位等等,视质量事故原因而定。
这句话有“仅”字的话,就不对了。
正确的话应该是“分包单位应该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的连带责任在法律上讲的话,就是一旦分包工程有问题,建设单位既可以找总承包单位也可以找分包单位索赔,二者都不可以拒绝,如果找总承包单位索赔,总承包单位还可以找分包单位就其造成的问题追偿。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