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给付货币地点,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事后双方又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依据合同法,应在()履行。
A 、支付货币一方所在地
B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C 、货币存放地
D 、货币使用地
【正确答案:B】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发现合同对交付不动产的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应当通过补充协议确定履行地点。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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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的处理方式有两种途径:
(1)续约补救
合同当事人之间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订立新的补充协议以弥补原合同的不足。我国合同法就补充协议的次数并没有任何的限制,而设置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保障合同得以更好履行,因此,只要当事人达成共识,订立多少合法的补充协议都是法律允许的。
(2)合同解释或交易习惯补救
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无法达成统一意见时,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做符合合同本意的解释;没有相关条款时,依据已有的交易习惯进行确定。
合同履行地是由双方约定的,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常规程序处理。
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对合同履行地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4.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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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履行规则:
1、履行标的
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债务人必须实施的特定行为,是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在。合同标的不同,合同的类型也就不同。如果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合同,合同利益就无法实现。
2、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当事人应当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如果当事人不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则可能构成迟延履行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履行地点
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给付的地点,履行地点直接关系到履行的费用和时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履行地点往往是纠纷发生以后用来确定适用的法律的根据。
二、履行地点的确定
合同履行地点依当事人约定来确定,但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点或约定不明的.则应依法补正:
1、一般规则
一般规则是《合同法》总则关于合同履行地点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若根据上述方法仍无法确定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62条)。
2、特别规则
特别规则是《合同法》分则及其他法律关于某有名合同履行地点的特别规定。例如,合同法》第141条和第160条对买卖合同股行地做了补充性规定。同一阶位的特别法则在适用上优于一般规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同履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