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具有特殊情况的特别重大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最迟应在( )内作出相应批复。
A 、15日
B 、30日
C 、60日
D 、90日
【正确答案:C】
某矿业公司矿井下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直接损失近千万元,事故发生后矿井负责人立即向公司报告情况,并展开救援行动。市安监局、公安部门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因为矿井负责人对死亡人数的故意隐瞒,调查组难以迅速查清事故真相。后经过多日的审讯,才最终查清事故案情,提交了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提交调查报告的期限是多少日?事故调查报告包含哪些内容?
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是有限期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也就是说无论遇到什么情况,事故调查组必须在120日之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调查报告提交的期限是必要的,事故调查必须保证及时性和公开性,如果不能及时提交调查报告、发布事故情况,民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很可能产生抵触心理、形成积怨,政府公信力也会受到损害。及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也是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能够顺利运行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有保证每个环节畅通,才能保证整个制度的合理顺利运行。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拓展资料: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29死亡,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