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3条规定,下列( )情况不属于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工期不能相应顺延。
A、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B、不可抗力
C、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D、一周内停水、停电造成累计超过8小时
【正确答案:D】
E答案为正确答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三条关于工期延误的规定,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不可抗力。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问题: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 )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后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A.工程量增加
B.合同内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C.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D.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E.设计变更
2、答案:A、C、D、E
3、解释:
[解析] P117(四)工期延误。1.可以顺延工期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