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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建筑工程计划建设工期为1年8个月,工程合同价格为600万元,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其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 )万元。

发布时间:2023-02-24 07:20:04

某一建筑工程计划建设工期为1年8个月,工程合同价格为600万元,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其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 )万元。

A 、180

某一建筑工程计划建设工期为1年8个月,工程合同价格为600万元,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其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 )万元。

B 、200

C 、240

D 、300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例:某建筑工程合同价为600万,计划2004年上半年半年内完工,预付款占合同价的25%,主材与结构构件占施工

解:

(1)预付备料款=600%×25%=150(万元)

(2)求预付备料款的起扣造价

即:开始扣回预付备料款时的工程价值=600-=600-240=360

当累计结算工程款为360万元后,开始扣备料款。

(3)二月完成产值100万元,结算100万。

(4)三月完成产值140万元,结算140万,累计结算工程款240万元。

(5)四月完成产值180万元,到四月份累计完成产值420万,超过了预付备料款的起扣造价。

某一建筑工程计划建设工期为1年8个月,工程合同价格为600万元,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其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 )万元。

四月份应扣回的预付备料款=(420-360)×62.5%=37.5万元

四月份结算工程款=180-37.5=142.5万元,累计结算工程款382.5万元。

(6)五月份完成产值180万元。应扣回预付备料款=180×62.5%=112.5(万元);应扣5%的预留款=600×5%=30(万元)。

五月份结算工程款=180-112.5-30=37.5(万元),累计结算工程款420万元,加上预付备料款150万元,共结算570万元。预留合同总额的5%作保留金。

某工程项目,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施工合同为600万元,工期为3月至10月共8个月,合同规定: 1.工

1.工程备料款:600x25%=150万元;前4个月每月扣回预付款:

1、50/4=37.5万元。

2.承包商三月份的事件向业主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不合理,因为事件是由于承包商质量问题导致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

3.六月份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50000X35+15000X35X0.9)X0.9—375000=1625250元(162.525万元)。本支付款是严格按照题中所列条件计算,如果保留金在3、4、5月份已经扣完,则6月份支付款应另计算。:(50000X35+15000X35X0.9)—375000=184.75万元。

工程项目的增值税实际纳税义务是什么

一、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案例:宁巴建筑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2017年5月25日,甲公司通知宁巴建筑公司将于近期付款111万元,要求宁巴建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宁巴建筑公司当日开具发票111万元。6月16日,宁巴建筑公司收到工程款111万元。则宁巴建筑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应计征增值税。

二、在提供建筑服务之前收到款项的,预收的工程款应该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和增值税纳税义务是两回事。预缴增值税只是相当于预先交了一笔税钱,可以使当期少交一笔税金,而纳税义务产生时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增加了当期的应纳税额。

案例:宁巴建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2016年5月18日,乙公司向宁巴建筑公司预付工程款103万元。则宁巴建筑公司于2016年5月应预缴增值税,但并没有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

某一建筑工程计划建设工期为1年8个月,工程合同价格为600万元,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其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 )万元。

三、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收到款项的,即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案例:宁巴建筑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已开工,2016年6月24日,丙公司批复5月工程进度款1030万元,依据合同约定80%的付款比例,6月30日支付A企业工程款824万元,A企业于7月1日向丙公司开具发票824万元。则A企业于2016年6月30日发生纳税义务,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1030万元计征增值税。

四、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工程结算是指在工程施工阶段,根据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工程变更与索赔等情况,通过编制工程结算书对已完施工价格进行计算的过程,计算出来的价格称为工程结算价。按照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文件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可见,通过工程结算是实现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对量、对价的确认一个重要方法。因此,在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只有那些被建设单位或总包方“确认”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才属于发生了“应税行为”,满足了“纳税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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