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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知识
某地级市一施工单位因挂靠承揽工程项目,市建委查实后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的行政处罚。施工单位不服,向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省建设厅受理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施工单位不
某地级市一施工单位因挂靠承揽工程项目,市建委查实后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的行政处罚。施工单位不服,向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省建设厅受理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施工单位不服复议决定,其应当向( )起诉。
A 、市建委所在地基层法院
B 、市建委所在地中级法院
C 、省建设厅所在地基层法院
D 、省建设厅所在地中级法院
【正确答案:A】
一、降低资质等级属于 行政处罚 吗? 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都属于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 营业执照 。 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 退休 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企业被降低或者吊销建筑资质的情况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建筑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 违法所得 的,予以没收(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建筑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建筑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 法规 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建筑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降低资质等级属于建筑类的行政处罚,由于建筑设计单位没有按照法定建筑工程材料的质量严格要求进行、对安全标志进行测量的将会被法律所惩戒,并处以罚款,需要没收违法所得并赔偿相应损失,当然降低资质等级也是其中的一种。
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法律文件:
《建筑法》已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建筑法》明确禁止挂靠行为,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扩展资料:
在现实中,挂靠和转包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实际上很难界定,很多挂靠都是以转包或分包的形式出现的。当前国内很多施工企业采取挂靠方式承接工程时,一般都会在投标前事先和挂靠方签订一份内部协议,约定挂靠方和被挂靠企业在投标过程中的各自分工,一旦工程中标,则挂靠方和被挂靠企业再签订一个正式的转包合同(或名为分包合同)。
当然,这些协议都不会对外透露,一切都蒙在鼓里的业主方很难知悉,往往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后,业主方才发现其中的玄机,只能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通过庭审进一步查清相关事实。因此,选择总承包合同有效或无效的决定权实际上在被挂靠企业,而非业主方。
参考资料:挂靠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