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下不属于实践合同的是( )。
A 、保管合同
B 、定金合同
C 、借款合同
D 、赠予合同
【正确答案:C】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而在于二者成立的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成立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合同法》186条中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消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撤消赠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因为需要注意的是:赠与合同的成立、生效是不同的。只要当事人双方有赠与财产和接受赠与财产的合意。那么赠与合同就宣告成立,转移财产只是该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法》又列出了两种特殊的赠与合同,即具有救灾,扶贫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当事人只要有承诺,就不得反悔。
问题一:下列属于实践合同的是? 答案是C。
问题二:下列选项中,不具有实践合同特点的是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这是与诺成合同相对应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即一经买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成立,无须以具体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问题三: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合同中属于实践性合同的是( ) 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传统民法中,借用合同、借贷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属于实践性合同。
问题四:按照合同成立时是否需要实践行为可以将合同分为实践性合同和诺成性合同,下列哪些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 A、保管合同 B、定金合同 C、民间借贷合同
问题五:(多选题)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诺成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A,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B,民间借贷合同一般是实践合同、有偿合同
C,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
D,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有偿合同
所以答案是:A,C
问题六:
1、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实践合同的有( )。A.买卖合同B.委托合同C.借贷合同D.保管合同 1. D 《合同法》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A 题中未看出损失,因此不选C
3. AC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可见,合同是否成立都有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而这种过失并不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过失,而是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变更、撤销的过失,因而不选B。
问题七:实践合同有哪些 实践合同是与诺成合同相对的一个概念,与诺成不一样的是,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之外,还需一定的交梗行为。如保管,质权的设立,民间借贷等
问题八:下列各项中,( )不是劳动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特征。A.它是继续性合同 B.它是双务合同C.它是有偿合同 D. 劳务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 *** 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而对合同的基本分类之一就是诺诚合同和实践合同。诺诚合同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区分此两类合同的重要意义有两点:第一,可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第二,当事人承担的义务和负担的责任不同,诺诚合同中,违反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的义务,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属于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而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以下五种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一、定金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90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三、保管合同(有例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借用合同
法律依据:目前我国法律对借用合同未作全面规定,仅在198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借用纠纷的批复中提及;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126条、127条中规定:“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损毁的,借用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借用物自身有缺陷的,可以减轻借用人的赔偿责任”
五、代物清偿协议(有争议)
法律依据: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审判实践对未现实给付的代物清偿协议效力裁判标准不一致,一是认定协议无效。该观点严格遵循代物清偿的要物性,认定未现实给付则不产生法律效力,原债务仍然有效;二是认定协议有效。该观点坚持意思自治原则,认为契约应当得到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