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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知识
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招投标代理等单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或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除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罚外,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
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招投标代理等单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或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除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罚外,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的处罚包括( )。
A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给予通报批评
B 、取消责任单位2~3年参与电信建设活动的资格
C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给予罚款
D 、取消责任单位参与电信建设活动的资格
【正确答案:A】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贯彻落实此前出台的《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及《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两项国家标准。
根据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在公用电信网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县级及以上城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通信设施应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同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农村地区新建住宅区与住宅建筑实现光纤到户。
扩展资料
住建部下发《提速降费指导意见》,将清理光纤入户乱收费现象。
该通知明确了本系统的任务:加强宽带网络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加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检查力度,支持现有住宅小区光纤改造。此外,要在规划编制中明确要求,保障宽带网络建设通行;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和监督,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将通信设施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落实光纤入户工程设施建设,保障用户自由选择权;加强设计把控,强化施工图审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
支持光纤入户改造,对违规收费要坚决清理整治;将光纤到户改造纳入小区整改内容,物业服务单位不得无故阻碍通信设施建设;严格执行补偿标准,不得侵害宽带网络设施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
提速降费只是一种手段,要想实现物美价廉的带宽,关键是要改善宏观发展环境、降低各类带宽宏观和微观成本、坚持技术创新之路。而布线作为宽带发展的基础,在这其中更应该发挥自身作用,让大众最终受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光纤入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光纤到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通信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通信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委托经信息产业部考核认定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第四条 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通信建设市场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负责,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通信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检举、控告和投诉。第二章 质量监督内容及机构职责第六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参与通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具体内容包括:
(一)对建设单位相关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的相关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各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进行监督;
(四)对参建单位执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受理单位或个人有关通信工程质量的检举、控告和投诉。第七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依据国家和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第八条 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信息产业部委托,负责全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省级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二)组织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三)对国家重点通信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对跨省的通信工程组织、协调相关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共同实施质量监督;
(四)据信息产业部的委托,开展通信工程执法检查和通信工程质量检查,参与通信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收集、分析通信工程质量状况,总结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提出进一步搞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建议。第九条 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根据本行政区实际情况确定分支机构或派出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行政区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及国家重点、跨省通信工程在本行政区内的具体监督工作;
(二)参与通信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十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工程的参建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工程的施工现场和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检测、拍照、录像;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缺陷,可以责令改正;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工程师及质量监督员资格应当按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经考核认定后方可实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第十二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质量监督费。
发生通信工程质量事故需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时,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十三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有权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向其主管部门提出检举、控告、投诉。第三章 质量监督工作程序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的7日以前向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其中,国家重点通信工程、跨省通信工程应向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省内通信工程应向所在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应填写《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见附表一),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文件。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活动及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施工图审查、预拌混凝土生产等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承担质量责任。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园林绿化、文物、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文物、人民防空等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务、公安消防、质监、环保、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单位和人员依法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可以提供咨询、培训、信息、技术等服务,建立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向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第六条 本市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认证、检测、咨询、培训、保险、担保、信用评价等服务。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第二章 建设工程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当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责任,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督促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处理建设过程和保修阶段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第九条 勘察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负责。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勘察工作,勘探、测试、测量和试验原始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签署齐全。第十条 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设计工作,保证设计质量。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偷工减料,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实行绿色施工。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实施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技术条件,并对承担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负责。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鉴定活动,并对检测、鉴定数据和检测、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五条 工程监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负责。第十六条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按照规定对产品质量负责。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时,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结构性材料、重要功能性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合格后,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供应单位名称、材料技术指标、采购单位和采购数量等信息。供应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材料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还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负责。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对原材料质量进行检验,对配合比进行设计,按照配合比通知单生产,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生产质量进行验收。第三章 建设工程有关人员的质量责任第十八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建设相应质量承担直接责任。